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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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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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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問題】為了救火,甲鳴笛開著消防車,在限速五十公里的道路上,以一百公里時速趕往火災現場,途中闖紅燈撞死了正在橫越馬路的路人乙。試問:甲的開車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嗎?

因果關係,係指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原因」與「結果」間之必要的連鎖關係。因果關係乃用以決定行為人是否須對構成要件結果負責。

因果關係之判斷,主要有下列學說:

1. 條件理論

凡對具體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存在之所有條件,均是造成該結果之原因,而有因果關係;反之,若能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者,則無因果關係。

依此說,本題,若非甲超速開車撞到乙,即不會造成乙死亡之結果,亦即甲開車撞乙,乃是對此結果所不能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故有因果關係。

2.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依據經驗法則判斷,在通常情況下,有此行為均會造成該結果者,該行為則可認為與該結果相當,而有因果關係。

依此說,本題,超速開車闖紅燈,通常均會造成撞死人之結果,是以甲之行為與乙死亡之結果,具相當性,故有因果關係。

3. 客觀歸責理論

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者,該結果方可歸責於行為人。

依此說,本題,為執行救火任務,依法消防車乃不受行車速限及燈號之限制,是以,甲為救火而超速開車闖紅燈,乃係法所容許之風險,從而,對乙死亡結果,乃無客觀可歸責性。

【問題】A B 共謀殺甲,某日深夜趁甲睡覺時侵入甲宅,共同以枕頭悶死甲。事實上,當時甲僅是昏迷而已,AB 卻誤以為甲已經死亡,而將甲丟入河裡,甲因此溺死。試問AB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一)AB二人侵入甲宅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之共同正犯:(第306條第1項)

1. 犯罪構成要件:

本罪之成立,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為要件。

客觀上,AB二人未經甲之同意而進入甲之住宅,乃係共同實行侵入行為。

主觀上,AB二人對其共同侵入他人住宅之事實有認識,而決意為之,具共同決意

綜之,AB二人之行為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AB二人共同侵入甲住宅乃無正當理由,且無其他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 小結:AB二人成立「侵入住宅罪」之共同正犯。

(二)AB二人將甲丟入河中致甲溺斃,可能構成刑法「殺人罪」之共同正犯:(第271條第1項)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AB二人將甲悶昏並丟入河中,乃是共同實行足以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行為,若無AB之該等行為,即不會造成甲死亡之結果,故有因果關係。

主觀上,AB二人共謀殺人,具犯意聯絡

惟依題旨,該二人誤以為甲已被悶死,而將甲丟入河中,實際上甲係因被丟入河中而溺斃,此種行為人主觀認知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之情形,學說上稱之為因果歷程錯誤

本題,AB二人基於殺人故意,而為前後相連之二個行為,雖其主觀認知與客觀發生之因果歷程有所出入,而最終結果之發生,並未超出可預見之範圍,而與其所預期之結果相當,是以此因果歷程之錯誤顯無關緊要,故AB二人仍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2. AB二人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 小結:AB二人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三)競合:

AB二人之行為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二罪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應如何論處?容有二說:

1. 甲說:認為此二者具有時間上之重疊而屬行為單數,應成立想像競合。(林山田)

2. 乙說:認為此屬數行為,而侵害不同法益,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應論以刑法第50條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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