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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別再拿「小市民」當「提款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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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也該還委屈的機車族一個「依法行政」的公道】

現在的警察北北,連開個罰單,好像見不得人似的。像個小偷,經常必須先躲在暗處,然後突然出現給駕駛人一個出奇不意的驚嚇,我看駕駛人回到家後都必須另外找收驚婆「收收驚」。

回歸正題;全台北市每天將近有幾十萬輛甚至百萬輛的機車,必須進城或停放台北市。但台北市的停車位,不只有汽車停車位「一位難求」,現在連機車族的朋友也必須將機車停放在「合格劃線停車格」內,否則一律遭警開罰。一位難求」停車位現象,現在也出現在機車族朋友身上,就算很幸運地停放在「合格劃線停車格」內,但也有可能性的,會被其他後來的機車插放進來,甚至將您的機車挪出至「合格劃線停車格」外。這時候的警察北北,經常就會展現出驚人行事效率,趕上前來,直接在機車上夾放一張違規罰單,更不幸的偶爾警方會出動大卡車,拖走您的機車到違規停放車場。令人好笑的是,我們的警察北北,很不容易辛苦地拖吊機車並開立一張罰單,但不曉得是學校沒有教,還是罰條沒摸透?全部將所謂的違規停放機車,全都適用56條第一項第四款》來開罰(罰緩新台幣600元,不包括拖吊機車費),依照交通罰則現行56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內文說明是針對 汽車駕駛人」,那真是奇怪! 明明停放的是機車,怎會變成是開罰汽車駕駛人」呢?!經過一番瞭解後,才赫然發現,原來是「沒有法源」可罰「機車駕駛人」

~(嘆息聲),說到這裡,我們的「前馬市長」及「現任郝市長」及團隊必須自我檢討與反省,上級不是最喜歡把「依法行政」「依法行事」常掛在口頭上的嗎?!怎可因為有獎金可拿,就胡搞一通,毀了清譽呢?!單薄勢弱的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人民褓姆也為一「合格劃線停車格」,為難這些每天辛苦工作、圖個三餐溫飽的機車族市民們。我們的「郝市長」身為一首都地方父母官,出門有車有司機有隨扈,可能從來沒有為停車位問題困擾過,在電視上雖然看過「郝市長」選舉時騎過「鐵馬」,但我猜想應該沒有騎過機車,所以還無法體察民心,也無法深刻瞭解「機車族」的辛苦。「郝市長」您不能只為自己家裡「房事」解套啊;也應該多為小市民福利解套才是,針對幾十萬的機車族是否該規劃更多的「合格劃線停車格」或更適切的配套措施來照顧弱勢「機車族」,而不是引發更多的不便及民怨。

請政府別再拿辛苦工作生活的「小市民」當「提款機」了 ! 是否也該還給委屈的機車族一個「依法行政」的公道?!

「機車族」於台北市文林路遭警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影像紀實

https://city.udn.com/v1/blog/photo/album.jsp?uid=Amy528&f_BOOK_ID=59350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01 29  修正)

    稱: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之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總則

    56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

     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

     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

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

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

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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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單就具公信力? 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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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單就具公信力? 沒這回事   

警察開單告發交通違規,一旦民眾聲明異議,傳統上的見解,都是認為警察為公務員,基於公法上行為,推定警察的舉發具備公信力。但高院交通法庭在陳姓女子聲明異議案中,直指下級審法院,應儘量避免使用這種見解,以避免法院成為不負責任警察的背書者。高院前述見解,可說更進一步保障民眾權益,惟承審的交通法庭,也不單只是從民眾權益著眼,對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該如何舉證?裁定理由中也有一番指導論述,期勉警察能謹慎舉發交通違規,提昇品質。

襲警奪槍誤認案引以為戒

高院交通法庭指出,警員林欣恆指證陳姓女騎士有闖紅燈交通違規情事,除警員的說詞,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違規。若要單憑舉發警察的證詞,不需要任何補強證據證明陳女違規,就可逕行認定違規,前提必須是警察執勤的正確性。裁定理由指出,從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聲明異議和刑事案件中,由警察舉證已知悉的事實中,在證據品質和可信度上仍存有相當瑕疵,如最近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案即為一例。因此,交通法庭如不調查警察執勤的正確性,而直接以警察作證的證詞,即認為警察舉發一定正確,且援引過去科學不發達、技術不進步年代的見解,認為警察不至於舉發有誤,或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的情形,逕自肯定警察舉發的公信力,無疑就是為不負責任的警察擔負背書責任,反而縱容不負責任警察在不舉證,以及並無抗告權與任何行政責任前提下,任意舉發交通違規,造成交通法庭沉重負擔,以及民怨和寶貴司法資源的浪費。

準用刑訴法要求舉證告發

況且,在現代化科技與設備下,執勤警察舉發交通違規,已可使用各種現代化科學工具,輕易取得具備證據價值,且有證明力之物證,例如酒精測試、雷射測速照相、路口監視器、錄音錄影設備等,對未攜帶駕駛執照者違規舉發,也可以照相、錄音、捺一枚清楚可日後辨識的指紋。警察如仍循傳統方式,逕以不舉證方式任意舉發交通違規,而造成交通法庭之困擾與案件負擔,交通法庭就有義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準用刑訴法規定,要求警察循刑訴法第二百卅一條之一規定舉證,以及詳細調查警察何以不能舉證的原因,且確認警察所為舉發的正確性。

盼謹慎取締違規以免擾民

如交通法庭確實以此項證據審查程序為標準作業程序,並以此審核交通警察之舉發聲明異議案件,且對任意違法濫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警察,以函件通知舉發警察之服務機關,分別依據情節予該員警以行政與刑事責任移送懲處。此舉自然可以督促警察,對舉發交通違規的謹慎以及品質之提昇,且不致於使法院成為民怨的對象。而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自然須有相當規範,才不致於造成公權力的濫用。

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2007-05-20  04:35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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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 騎士一次收到八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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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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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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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安全帽  惹來大麻煩   烏龍! 騎士一次收到八張罰單

2007-05-20 04:35  中時電子報蔡旻岳/台北報導】

過去警方動輒以目視開出交通罰單,或主觀認定駕駛人違規的烏龍罰單,北市警方就曾針對一名機車駕駛人開出八張罰單的荒唐紀錄而引發不滿。許多民眾獲悉高等法院判決警方須負舉證責任後,都認為在講求證據的時代,警察開單本來就要有憑有據。

台北市警方曾在多年前因一名未戴安全帽的機車駕駛人,不理會警方取締,沿路吹哨追趕依舊拒停逃逸,惹毛員警。警方查出機車所有人後,竟一次寄出未戴安全帽、蛇行、超速、闖紅燈、未帶行駕照、攔檢未停、危險駕駛等八張罰單。經被害人透過民意代表向警方質疑後,警方才以息事寧人的態度撤銷部分罰單。

由於過去警方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常因便宜行事,很少拍照舉證或直接進行攔檢,經常與違規駕駛人發生爭執或口角。不但警察常被檢舉投訴,也讓許多自認沒有違規的駕駛人感到委屈,反而在雙方都無證據的情形下,都是握有執法權的警察占了上風。未來透過舉證的方式,反而保障雙方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從事營造業的張姓民眾就指出,警察在沒有證據證明駕駛人違規就不應該開單,過去就曾遇到一名警察將他攔下質疑闖紅燈,經一再說明他是騎到寬敞的馬路中間已變成黃燈,因而加速通過才被認為是闖紅燈,最後員警接受他的說辭雖未開單,但證明警方執法相當主觀,因此應該以拍照或錄影舉證。

另有一名陳姓民眾也強調,過去就有朋友接獲北市警方開出闖紅燈、攔檢逃逸等三張罰單,之後證明當時他正在上班,機車是停在北縣蘆洲,才撤銷成功,證明員警在第一時間目測可能出現錯誤,也因過於主觀開單反而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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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抓壞人的速度也像開罰單一樣就好了
    回應給: 鑑湖女俠(Amy528) 推薦4


Tie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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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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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政府只會開罰單,老百姓又不得不繳...

而那些執法的公務員也真是夠了,領納稅人的錢卻是欺善怕惡...怪了,為什麼沒有人發起抗稅運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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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228966
4分鐘開兩罰單 車主批:政府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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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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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慘死
方正平

4分鐘開兩罰單 車主批:政府搶錢

2007-05-02 18:10  TVBS

紅線停車,免不了被稽查人員開罰單,但陳先生一次收到「2張」,心情更是悶到極點。看看2張違規通知單,違規日期都是52日,地點在台北市吉林路98巷巷口附近,違規事項也都是「紅線停車」,但這兩單單子的時間,前後只差了4分鐘,陳先生怒批政府搶錢。

申訴駕駛陳先生:「我只是覺得他在搶錢,我相信他應該有看到,我正在跟另一位開第一張罰單的人,溝通協調。」

違規通知單上,明明寫了「駕駛人不在場或未移車,超過2小時可以連續開罰」,但4分鐘內兩次開罰,難不成把民眾當冤大頭?北市停管處稽查李仁超:「可能第一位他第一張開的時候,駕駛把單子拿掉,我們都有拍照佐證,如果是整個場景都是同一個,(申訴)覺對沒有問題。」

停管處尷尬說,可能有些小誤會,車主只要繳一張罰單就好,雖然,紅線停車錯在先,4分鐘內連續處罰,似乎也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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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夜市將自六月實施路邊機車停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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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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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夜市將自六月實施路邊機車停車收費

2007-05-15  11:13 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報導

北市交通局停車管理處今天表示,為改善路邊機車停放秩序,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將自六月一日起,於士林夜市周邊擴大實施路邊機車停車收費管理。並因應當地商業特性,收費時間訂為周一至周日十二時至二十時,採計次收費,每次新台幣二十元。

北市停車管理處已於北市各重要商圈包括信義商圈、南陽特區、內湖科技園區及台北車站等地實施路邊機車停車收費管理,並規劃繼續擴大辦理,在士林夜市後,光華商場商圈將是下一個實施區域。

本次規劃實施收費路段為文林路(劍潭路至小北街)、基河路(文林路至大南路)、承德路四段東側(劍潭路至大南路)及承德路四段一九一號旁無名巷(承德路至基河路海洋館)等路段之路邊機車停車格、機車停車彎及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

停車管理處也表示,士林夜市周邊有捷運淡水線劍潭站及士林站,另有二十餘線市區公車經過,為大眾運輸系統發達區域,希望民眾多利用大眾運輸前往該區,以免除尋找停車位因擾。

此外,自五月三十一日起,北市雙城街 (農安街民族東路)、博愛路 (寶慶路愛國西路)及重慶南路一三六巷、延平南路 (衡陽路愛國西路)、南門國小周邊、捷運萬隆站周邊 (羅斯福路五段二一二巷萬隆街)、捷運景美站周邊 (羅斯福路六段西側溪口街景福街、東側景中街萬慶街)、捷運古亭站周邊 (和平東路一段五十巷羅斯福路)等路段將實施騎樓人行道禁停管制措施,長度計四點六三公里。

北市停車管理處也說,為創造優質的行人步行空間,對實施路段除加強取締違規停車,為保障行人安全,亦會依「機車不得行駛人行道」規定取締騎乘行為,請機車族於人行道上須配合以牽行方式,至機慢車停放區停放,以免違規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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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機車退出騎樓 31號起增雙城街、博愛路等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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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機車退出騎樓 31號起增雙城街、博愛路等路段

2007-05-15 11:30  中廣新聞網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從民國88年開始,推動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531日起,雙城街、博愛路、延平南路、捷運景美站周邊等路段,也會開始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台北市停管處表示,他們已經從5月中開始宣導,31日起就會加強取締違規停放,提醒民眾注意。

台北市從531日起,雙城街--農安街到民族東路、博愛路--寶慶路到愛國西路、重慶南路136巷、延平南路--衡陽路到愛國西路、南門國小周邊、及捷運萬隆站周邊、景美站周邊、古亭站周邊等路段,實施騎樓人行道禁停管制措施。

停車管理處表示,臺北市從民國88年推動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到上個月為止,已經實施了293處路段,總長度331.71公里,至於5月底實施的路段,總長度為4.63公里。停管處表示,為了減少民眾的不便,5月中他們已經透過網站、鄰里辦公處等,發放文宣宣導,現場也將會設置『騎樓、停放區外的人行道,禁止停車標誌牌』,531日開始,就會加強取締騎樓及人行道的違規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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