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單就具公信力? 沒這回事
警察開單告發交通違規,一旦民眾聲明異議,傳統上的見解,都是認為警察為公務員,基於公法上行為,推定警察的舉發具備公信力。但高院交通法庭在陳姓女子聲明異議案中,直指下級審法院,應儘量避免使用這種見解,以避免法院成為不負責任警察的背書者。高院前述見解,可說更進一步保障民眾權益,惟承審的交通法庭,也不單只是從民眾權益著眼,對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該如何舉證?裁定理由中也有一番指導論述,期勉警察能謹慎舉發交通違規,提昇品質。
襲警奪槍誤認案引以為戒
高院交通法庭指出,警員林欣恆指證陳姓女騎士有闖紅燈交通違規情事,除警員的說詞,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違規。若要單憑舉發警察的證詞,不需要任何補強證據證明陳女違規,就可逕行認定違規,前提必須是警察執勤的正確性。裁定理由指出,從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聲明異議和刑事案件中,由警察舉證已知悉的事實中,在證據品質和可信度上仍存有相當瑕疵,如最近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案即為一例。因此,交通法庭如不調查警察執勤的正確性,而直接以警察作證的證詞,即認為警察舉發一定正確,且援引過去科學不發達、技術不進步年代的見解,認為警察不至於舉發有誤,或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的情形,逕自肯定警察舉發的公信力,無疑就是為不負責任的警察擔負背書責任,反而縱容不負責任警察在不舉證,以及並無抗告權與任何行政責任前提下,任意舉發交通違規,造成交通法庭沉重負擔,以及民怨和寶貴司法資源的浪費。
準用刑訴法要求舉證告發
況且,在現代化科技與設備下,執勤警察舉發交通違規,已可使用各種現代化科學工具,輕易取得具備證據價值,且有證明力之物證,例如酒精測試、雷射測速照相、路口監視器、錄音錄影設備等,對未攜帶駕駛執照者違規舉發,也可以照相、錄音、捺一枚清楚可日後辨識的指紋。警察如仍循傳統方式,逕以不舉證方式任意舉發交通違規,而造成交通法庭之困擾與案件負擔,交通法庭就有義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準用刑訴法規定,要求警察循刑訴法第二百卅一條之一規定舉證,以及詳細調查警察何以不能舉證的原因,且確認警察所為舉發的正確性。
盼謹慎取締違規以免擾民
如交通法庭確實以此項證據審查程序為標準作業程序,並以此審核交通警察之舉發聲明異議案件,且對任意違法濫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警察,以函件通知舉發警察之服務機關,分別依據情節予該員警以行政與刑事責任移送懲處。此舉自然可以督促警察,對舉發交通違規的謹慎以及品質之提昇,且不致於使法院成為民怨的對象。而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自然須有相當規範,才不致於造成公權力的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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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2007-05-20 04:35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