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集體
收賄案,依貪汙罪起訴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陳超明及時代力量前立委徐永明等12人,檢方引用法學教授李鴻禧一書,痛批被告身居廟堂高位、手執立法權牛耳,猶然沈溺於以財賈權、以權斂財的金權遊戲,為謀私利而與權貴財團朋黨比周、言曲使私。
檢方痛批,本案種種關涉情節,影響所及,並非僅只在於「太流公司經營權歸屬何人」的「單純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立委的失職甚至濫權,事實上已然侵蝕憲法「權力分立」的基礎,而進以殘害民主法治憲政體制根基。
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徐永明等人所為,除已違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外,更悖於「權力分立原則」對於立委職權行使要求與期待。蘇等人所為,無異自甘淪為李恆隆以金錢豢養的家臣,除處心積慮謀求李「一人」最大利益。
不惜為其「奪回太流公司經營權」的目的量身提案修法外,更全然無視「真正溯及既往」法律效力對法安定性造成重大侵害而絕對為憲法所不許,冀圖在公司法中修訂新增「真正溯及既往」條款,以滿足李恆隆的想望。
倘立法者自甘墮落,期約、收受金錢賄賂而變賣國家公權力,進而成為私人慾念得以貫徹於全國的增幅工具,則立法者又焉有顏面、立場自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進而在憲政機關功能上最適於行使立法的權能?
檢方指出,立法權在相互制衡原則中,本應用於防止行政權暴衝的「韁繩」,但蘇等人所為卻儼然將此份憲法與法律所賦予權力濫用為「鞭繩」,自2012年起直至今年遭逮捕時止,肆無忌憚假行使立委職權威勢。
他們恣意、 氾濫以協調會、公聽會、業務說明報告、質詢、預算審查等名義,對於堅持遵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依法行政的行政院相關部會公務員為鞭笞、騷擾與恫嚇,冀圖相關部會公務員在不堪壓力下屈打成招,變更既有見解,進以完成李所交付使命。
所為無異與立法權制衡行政權進以保障人權的權力分立制度原意背道而馳,且毋寧藉由濫用立法權手段,實質將手伸入行政權內,而強扳行政部會公務員之手,以作成有利於李的行政決定 (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破壞我國憲政權力分立架構,灼然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