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精留後 中外都有前例 大多未如願
記者薛桂文/報導
戰車連長孫吉祥不幸身故,未婚妻有意為他留精生子,但礙於法令,恐難如願。其實,類似的案例國內以往即多次發生,即使有人真能留下精子,最後還是受限法令,無法用於受精,達成繁衍後代的願望。
今年三月,一名駐台日商墜樓身亡,他結褵十年的妻子為了替丈夫留後,苦苦哀求,終於獲檢察官同意,由台北榮總在他死後三小時取出三點五西西精液;但衛生署立刻批評此舉有違倫理,雖說取精行為未觸法,但堅持這些精子不能用於生育。
由於各國對於使用死亡者的精卵生育,態度普遍保留,這名妻子即使把精子帶回日本,也無法用於人工生殖,後來雖曾考慮到規定較鬆的國家進行,但想到孩子生下來就沒有爸爸,相當可憐,她決定忍痛放棄,上個月已回到台灣把精子銷毀。
其實,除了死後留精爭議大,國內也曾發生過植物人、腦死者、死刑犯想要留精的案例,最後都未如願。例如,民國八十三年,死刑犯黃偉忠也曾爭取留下精子,讓女友為他生育,一時間引起社會激烈討論。
當時,他原本希望行刑後取精,被衛生署以死後取精不宜,一口否決;後來法務部建議,不妨預先取精,然後趕在行刑前以人工生殖讓他的女友受孕,但衛生署認為,人工生殖依規定只能用於不孕者,黃偉忠的情況不符,最後他只得抱憾離開。
相較之下,有些國家對死後取精、生子,規定較寬鬆。像英國一名四十四歲的婦女,去年十月就用丈夫生前留下的精子,生下一名女嬰,此時距離他丈夫過世已兩年半;當然,外界對於此舉是否尊重死者、是否有違小孩的權益,頗多爭論。
另一種預留精子的作法,爭議則較少、甚至受到鼓勵。這群男性多為癌症患者,且以淋巴癌、血癌、睪丸癌為多,他們因癌症治療可能傷及生育能力,所以選擇在治療前預留精子,像台大、榮總的精子銀行裡,目前都存有數十名癌患留下的精子,其年齡從十三、五歲,到四十幾歲都有。
【2005/09/09 民生報】 @ http://udn.com
死後取精人工生殖 立委看法分歧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
衛生署同意遭戰車輾斃的連長孫吉祥死後取精,進行試管嬰兒手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及醫師立委多持保留態度,認為孫的未婚妻李幸育固然值得同情,但人工生殖法草案應多方討論,並非無條件開放死後取精。
曾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集人的民進黨籍立委趙永清(台北縣)說,催生中的人工生殖法應審慎點比較好,家屬情緒當然值得同情,但死後取精產下的小孩,一出生就沒有父親,立法上應該再多考量。
衛環委員會親民黨籍立委鍾紹和(高雄縣)說,法律講究人情,孫吉祥未婚妻想死後取精,應屬「法外情」,技術上不是問題;但小孩的生養、心理及教育等問題複雜,死後取精不值得鼓勵,也不該朝此方向立法。
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基隆市)從女性觀點出發,她說,原則上同意人道立場的死後取精,也可以理解李幸育急著想懷孫吉祥小孩的心理,但應取得雙方家長同意,人工生殖應朝合理開放方向立法。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醫療政策博士、曾任醫師的民進黨籍立委林進興(高雄市),反對死後取精供人工生殖。他說,取精在技術上不成問題,但從醫學角度來看,胎兒不正常機率很高,不建議婦女以此懷孕。
另外,林進興從國外案例及道德層面分析,要取死者精子,理應當事人預立遺囑或有證據顯示生前同意,否則如何證明死者想要小孩,生者也無權毀屍;何況孫吉祥與未婚妻還沒完婚,特案許可徒增社會成本,可能衍生遺產等法律爭議,等於「錯誤示範」。
協助家屬死後取精的民進黨籍立委吳富貴則建議,儘速通過「人工生殖法」,並增列「允許死後取精之相關規定,並須由精神科醫師對其配偶進行心理評估,再考慮是否要進行人工生殖」。
【2005/09/09 中央社】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