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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政爭,話說從頭 第參回完結篇–豬羊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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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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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第七段

王金平938萬元擔保金向法院提起「確認國民黨員資格存在」的民事訴訟,913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准保留黨籍的假處分,暫保國會議長的資格。吐嘈王一開始,覺得台北地方法院太瞎了,馬英九與王金平之爭是國民黨的家務事,「清官那管家務事」?吐嘈王仔細翻開「人民團體组織法」,發覺該法第14條(除名):「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我又去翻國民黨黨章,國民黨黨章第38條規定:「撤銷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後執行。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並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後執行」馬英九和我一樣是「草包」,他是哈佛法學博士,當過法務部長,換了位子就變成和我一樣土包子,我可沒變,本来就是土包子。馬英九是先召開記者會宣佈開除王金平黨藉,再把案子送考紀會審議,後攷紀會議决「通過」送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時,遇阻撓,但國民黨還是行文函「中選會」:注消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職務、、、、顯然馬英九開除王金平黨藉「先斬後奏」的過程,己違反了黨章第38條規定,何况該條規交又抵觸了「人團法」第14條「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之規定。所以地院接下王金平的民事訴訴。

 

從以情形上看来,馬英九的「實質正義」被民粹的「程序正義」打敗,是勢在必然的。果然王金平的立委及立院院長保衛戰,勢如破竹,一、二審皆勝訴。

 

※※※※※※※※※※※※※

第八段

王金平「盗不孤,必有憐」,他主攻「立委龍頭保『位』戰」。民進黨立委則扒黄世鉻的糞,挖到狗腿黄世銘監聽檢查官、法宫、柯建銘、王金平還不算,居然監聽到「立院總機」,那還得了?立法委員狗屁倒灶、見不得人的事,何止王金平?那個不「沾一點光」?當然所有立委,人人自危,不分籃缘,一律「掃黄」。

 

場景回第四段,201396日特偵組開記者招待會,對外公佈,認定法務部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八王金平等人涉嫌關說,99日又開記者招待會,認定上開王金平人等,無聽到任何刑事案件的不法,認定關說為「行政不法」,給人的印像,真是莫明其妙,沒有「刑事不法」,那有什麼好公佈的。一般人民那懂「刑事不法」、「行政不法」有何分别?為何不在第一次記者招待會說清除?第二次把攻擊力道減弱的記者招待會顯示「黄世銘心虛了」,他知道:證據根本沒有備好,思慮也沒整理,急著效忠,這下闖禍了,補救唄?!大勢己去,來不及了,但馬英九仍然「自信『正義』是站在他那邊」,親自宣佈「開除王金平黨籍」。

 

黨籍訴訟,一、二審皆判定王金平獲勝,確認王金平仍保有黨籍。馬英九白忙—埸。

 

民進黨立委助王金平攻黄世銘,緊咬黄世銘的「洩密」不放,黄世銘監聽的检查體系、法官體系、立法委員體系,同志、敵人全都「同仇敵愾」,黃世銘對外洩露監聽及偵辦內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公務員保密責任」,遭到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洩密罪定讞。在這場官司中,馬英九之智囊團,人人明哲保身,馬英九也被「干涉司法」電到,黃世鉻成為落水狗,心涼了!索性缴款新台幣45萬,認賠出埸,不再上訴。這一來,坐實了黃世鉻在一審被控的「洩漏職務秘密罪」(聽馬指示,把監聽澤文交给行政院長及總统府祕書長)。

 

馬英九下任,沒了保護傘,2017年3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以依違反通訊保障法及監察法及洩密罪,起訴馬英九。馬王政爭的高潮,也是這場戲結束前的高潮

 

※※※※※※※※※※※※※

第九段

忘了那裡的名言:「當和魔鬼纏鬦時,小心你也變成魔鬼。」馬英九等王金平失足,結果自己失足。這不是「樂極生悲」,什麽是「樂極生悲」!用「利令智昏」,形容馬英九的失敗,絕不為過!

 

就算以「反關說」為手段,以「鬦爭」為目的的政爭,人民應當以切身利益為重,所以馬王政爭,人民應該關心「王金平有否關說」?至於「程序正義—如何發现王金平關說」那是政客的事,不是嗎?台灣人民長期對司法清廉不满,不是嗎?可是從這次馬王政爭的民意看,台灣人民對「真相」 的追究有選擇性、對「正義」的詮釋有主觀性,這種文化的形成,終將自食惡果。其實現在台灣政治文化列車,換車頭、換司機、仍然行駛在國民黨執政時的舊軌道上。台灣的存亡,台灣人民自已也有責任,不是嗎?歷史最大的荒謬,就是在重覆。

 

馬英九的官司,沒有勝算機會,因為如判馬英九勝訴,那黄世铭有罪的判決,就被顛覆。馬英九「教唆洩密」刑罰應該不重,奉勸馬英九,用不狡辯換「有教化可能」,得到緩刑或易科罰金,方為上策。

 

201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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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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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上那個人說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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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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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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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馬王」政爭,柯建銘眼見情勢一片大好,機不可失,「惡人先告状」,乘勝打落水狗。他遞了两個狀子:一是檢舉状–遞给台北地檢署,檢舉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教唆黄世銘向他洩漏「專案報告一(王柯關說案)」。一是自訴狀–遞给台北地院。告英九2013年9月4日馬教唆黃世銘向江、羅洩密「專案報告二(修正的專案報告一)」 

有關檢舉案:

案發時間:2013831日。

事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洩密)偵查中的機密(王金平向曾勇夫說项,要曾勇夫影響高院檢查長去影響檢查官林秀濤,對高院判柯建銘無罪案不要再上訴。即「專案報告一(王柯關說案,(黃世銘洩密部分,法院巳判定黃世銘有罪、且己執行易科罰金45萬完畢),馬英九當晚隨即將「王柯關說案」(洩漏)給閣揆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故馬英九被檢舉犯「洩漏」罪。

结果:被檢察官認定馬有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有關自訴案:

        案發時間:201394日。

事由:馬教唆黃去向江宜樺、羅自強報告(洩密)即偵查中的機密「專案報告二(修正的王柯關說案)」

          結果:一審判柯建銘敗訴。

 

檢舉案是檢舉馬英九洩密給江宜華、羅自强,自訴案是控訴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給江宜華、羅自强。所以两者各是獨立案。媒體稱「沒有必然關係」。怎麽沒關係?不但有關係,而且是笑破肚皮的關係。

 

地方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其中有一項,不敢苟同: 黃世銘2013年8月31日第一次進官邸提供馬「專案報告一」,第二天即2013年9月1日中午再進官邸將「專案報告一」 修改成的「專案報告二」呈給馬英九,即然「專案報告一」的內容已在8月31日公布過,那麼馬英九9月1日所閱讀的「專案報二」即不算是機密,並以此認為馬英九沒有教唆洩密罪。 這個邏輯通嗎?如果黄世銘把偵察中的密件(專案報告一),在831日公布過,洩密给馬英九的專案報告二,就不算機密,那黄世銘冤枉大了,94日不管他是銜命向江宜華、羅自强報告還是自動向江宜華、羅自强報告(不論是「專案報告一或專案報告二」)早是舊聞,不是嗎?那那來「洩密問題」。可是地院判定黄世銘洩密,且黄世銘己易科罰金,繳45萬「認賠出場」,如果他選擇向高院「上訴」,用地方法院審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己公布過,不算機密」,推翻地方法院判他洩密有罪的荒謬,豈不合堂上大人傻眼?冤枉呵!黄世銘!可惜呵!黄世銘!可悲呵!黄世銘!可憐呵!黄世銘!

 

好唄!地院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洩密」及「教唆洩密」,看法官們怎麽玩?大伙開眼界!長知識!增見聞!闊視野!精彩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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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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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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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屠夫之言 , 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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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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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文同大哥
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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