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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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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鳳公主 : 休息
Reed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渴望和平

今日大新聞,陳水扁與葉盛茂當庭對質。他們兩人是主僕關係,如葉盛茂給陳水扁是「情資」,則兩人都沒犯法,如葉盛茂給陳水扁是「公文」則兩人「狼狽為奸」,所以兩人對質,只是當庭法官在形式上問:葉盛茂有沒有把愛格蒙的文件,交給陳水扁這檔事,至於是「情資」或是「公文」,葉、陳兩人都會說是情資,白疵才會說是公文。

「公文」、「情資」之爭,只有公訴「檢查官」和被告葉盛茂(或陳水扁)持相對看法。因為是「情資」(葉盛茂和陳水扁說詞),葉、陳都無犯法,但檢查官起訴葉盛茂理由是「隱匿公文罪(刑法第165條)」,是把該文件視為「公文」。

法官於是依據兩造辯論及證據,裁判愛格蒙的文件是「公文」或是「情資」,但何必隨陳水扁起舞?今天108日中午,新聞報導,在對質時,法官詢也問陳水扁「情資」的定義,陳水扁說了一大堆,意思是說,愛格蒙的文件是屬於「情資」,既是「情資」,總統認為是不重要或是錯誤,看看也就丟了!

全國人都被陳水扁耍的團團轉,包括法官李英豪,一開始,全國人都掉入陳水扁的「陷阱」,如吐嘈王是法官,對質時,打蛇隨棍上:「全國所有洗錢貪污案,本官認為是情資,但是否都要將原案管它是「公文」、「情資」送交總統過濾,再由總統決定辦與不辦?」。陳水扁會說是嗎?即使有除了扁家人以外,其他親信或政敵涉嫌的案子,都會有抓耙子,通風報信(李登輝也有人頭洗錢,但怎麼不辦?陳水扁又怎麼會知道?問下去就穿幫了),陳水扁也絕不敢公開承認。是情資又怎麼樣?檢察官以「隱匿公文」辦葉盛茂,嘿!嘿!是否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騙的了別人,騙不了吐嘈王!

「既然全國所有洗錢貪污案,『原案件』都不給總統過目,唯獨此案,給你過目,而且你是關係人,前日本官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當庭羈押葉盛茂,顯然受惠者是你陳水扁!」吐嘈王會當庭喻令:「本案檢察官起訴葉盛茂隱匿公文,管他是否是公文,但因此而穫得不法利益者,居然付之闕如,顯然有漏網之魚,限一週之內,檢察官指揮調查人員,追查並起訴,因葉盛茂隱匿公文也好,隱匿情資也罷,而穫得不法利益之人, 不得有誤,否則本座將以國民身份,向監察院檢舉檢察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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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宣判了,但葉盛茂的律師,程度之差,令人作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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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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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案,一審被重判10年有期徒刑!

葉盛茂委任律師杜英達:「判決的結果,尤其對於圖利的部份,我真的無從理解,就像我們辯論所說的,我很期待看到判決書裡面,如何認定葉盛茂先生獲得多少不法利益?因為最高法院一再強調,要把不法利益具體明白地記載清楚,我很好奇,他要認定葉盛茂先生獲得幾千、幾億元的不法利益?..........。」

上述話是騙老百姓的?老百姓被陳水扁家庭訓練的個個精通法律,只有挺扁家律師,程度之差,令人作舌!貪污罪才需指葉盛茂貪多少,贜款在那裡? 葉盛茂分文未取是他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追加葉盛茂「圖利」罪(檢察官只起訴他洩密,想輕判呢)是指他「圖利陳水扁」.圖利指圖他人之利,這個案子圖利當然指圖陳水扁之利。就算指葉盛茂圖自己之利,保住官位就是圖自己之利.....瞎.扯「葉盛茂先生獲得幾千、幾億元的不法利益?」沒有專業知識的話。幹什麼?

葉盛茂還要續請這個律師,我看還要倒霉下去!葉盛茂只有一途,徹底懺悔,再誠實全盤拖出"洩密"是否尚有其他共犯,以換取減刑,吐嘈王就不信,葉盛茂一手能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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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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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93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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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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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公主 : 休息

隱匿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成立,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葉盛茂要隱匿公文,拍扁(非馬)屁,扁只列為証人.(這是檢察官觀點,陳水扁說,他看了葉盛茂的情資,認為不可靠,就丟了,更是荒謬!就算是錯誤情資,陳水扁也要把愛格蒙文件發還葉盛茂或承辦人員結案,遍號,歸檔,怎麼可丟了?,陳水扁明顯也觸犯隱匿湮滅證據罪,只起訴葉盛茂,而且用較輕的隱匿湮滅證據罪,所以吐嘈王覺得檢察官怪怪的!).

但李英豪無償送葉盛茂一個罪"圖利",但為德不卒,太客氣了一點!沒當場拆穿"圖利誰"?

葉盛茂"圖利",圖利自己?腦筋要轉彎想!但圖利涉案當事人,使其能及早湮滅證據或築防火牆, 除非白疵,三歲小孩都懂!所以"圖利"罪如成立,,葉盛茂是五年以上之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而陳水扁,陳致中,黃瑞覲應為受到不法利益之人,那就該同被起訴而非證人.

幸好,法官似乎已把公文,情資甩到一邊了!法官李英豪,比較(相對的ㄜ!)像玩真的!

所述之兩罪,刑期不衝突,是可以合摒的.

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款明定,所犯之罪,刑期5年以上之嫌犯,是羈押的條件之一,(不論是否有串供逃亡之虞).這個條件有客觀標準,

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是也是羈押的條件之一,是否有串供逃亡之虞,由檢察官認定或法官裁判.這條件是檢察官或法官主觀認定.

法官加送葉盛茂"圖利"一罪,當庭羈押葉盛茂,就是為提供羈押葉盛茂的充分條件,可說有備而來.

話說回來,法官追加被告罪行,吐嘈王記憶裡是沒有,但是否有例?吐嘈王孤陋寡聞.也還沒查證.這也是葉盛茂的律師,氣急敗壞,庭外跳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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