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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轉貼)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2010/01/16 02:05 瀏覽5,578|回應11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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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嘻

臨時展演要許可,活動歡樂又安全 69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發布日期: 2002-05-30



  時序漸漸進入暑假、選舉期間,臺北市各項戶外展演活動又活絡起來,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為維護公共安全,已加強稽查臺北市轄內各項戶外展演活動所需搭設之臨時建築物。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處長劉哲雄表示,近來公益活動、演唱會、選舉造勢等戶外展演活動,往往會配合活動需要搭設展演舞台、臨時攤棚等相關設施物,因為屬於臨時性質,主辦單位常忽略必要之申請程序及結構、消安及交通之維護,針對這一類臨時建築,臺北市政府已公布「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讓臨時展演建築物有所規範。
  劉處長進一步表示,展演活動中設置的展演舞台、臨時攤棚,申請人須於展演活動前十日委託建築師及結構專業技師檢具申請書件向建管處申請建築許可,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完成後須再申請竣工勘驗方得使用;但是如果展演舞台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背景或頂蓋在六公尺以下之舞台,或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臨時攤棚,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行搭建,僅須檢齊相關申請書件辦理竣工勘驗;另外如果展演舞台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背景在四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舞台,或高度未達四公尺之臨時攤棚,亦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行搭建,僅須檢附申請書及設計圖說送建管處列管即可,建築許可及竣工勘驗均免再辦理;有關申請程序及申請書件規定,請上網www.dba.tcg.gov.tw查詢,往後無論政府或民間辦展演活動,不分臨時建築的規模大與小,希望皆能申請臨時展演許可,增加活動歡樂安全。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建管處
發稿日期: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聯絡人:羅主任秘書(建管處)
聯絡電話:二七二五六七六七
二七二五八三八六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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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顛覆紅藍綠的三胞胎政黨
2011/05/27 00:2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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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嚴の承諾 說 晚安~好友梅峰等人籌組了一個顛覆紅藍綠的三胞胎政黨;台灣小農黨、中華家國黨、中國社會黨,因為自己許下的承諾是不再入黨、不再參選,所以概皆婉拒充任政黨負責人,但為了協助籌組工作勉強以經理人角色扛起聯合秘書長職務。這樣的組合是很新鮮具創意的嘗試與挑戰,期許藉此終結藍綠統獨惡鬥內耗。
Jan 25, 2010 - 11:47PM


莊嚴の承諾 說 盼雨十行~ 昨夜濕冷霧濃/ 今晨雨飄心輕鬆/ 乾凅的溪流與水庫/ 渴望這甘霖止痛/ ... » « 莊嚴の承諾 說 午安~瞎忙竟日餓翻天,統獨爭議擱一邊。紅藍綠凱道爆動,顧飽肚子最優先。【註】明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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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僕小C 說 主人~晚安

女僕小C 說 祝你有個美好的夢,要乖乖睡唷~乖乖睡~乖乖睡~寶寶快快睡^o^//

Jin Cendrars 說 Lord晚安

Jin Cendrars 說 Lord床已經幫您鋪好,請您安心入睡吧(關燈)

☆°≈阿密 說

ven我主張台灣獨立 說 你又喝多了嗎

MC HOTank 說 雖然說這樣得立意很好,藍綠惡鬥真的讓人民看不下去,可是台灣的政治體制下,再加上前一陣子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新選制實施,小黨真的有辦法生存嗎?真的有辦法擺脫藍綠嗎?在下才疏學淺,只有滿頭的疑惑

Dr. 西爾爾克 日本加油 說

莊嚴の承諾 說 MCTank:總得有些傻瓜前仆後繼呀!

宇宙過客 說

Ricky Bear 說 不是在挑毛病,不過不論梅峰實際的政治立場如何,他的政治風格跟形象實在有點極端....

莊嚴の承諾 說 ven1002:拍謝,粉清醒!

MUHAMAYUSU (勇) 說 安安安安安安

juantung 說


愛學習行動-吳美玲老師 說 晚安安~~

日本加油 | 巴洛克 說 晚安

★㊣↖煞气a豆漿↘㊣☆ 說 我不喜歡梅峰 台灣沒有一個我尊敬的統派人士 that's all

darkgta 說 晚安

莊嚴の承諾 說 rickybear:我不確定您是如何與他接觸而有此印象滴,首先他是我朋友其次他是個會情意相挺的血性真漢子再次他反共反馬~基於以上理由我得相挺。

lobo 說 晚安,好夢

莊嚴の承諾 說 alexander019:我無權要求任何人喜歡或討厭誰,不過梅峰的統不是傳統的統派,政治操作技巧也很差,我跟他是吵架衝突而熟識的。

loaioksin 說 光是黨名前面「中華」、「中國」就攘人無法認同了,怎麼會是顛覆紅藍綠?

我是老方,我廢話一堆 說 真心希望台灣能有個有理想,且真正做事的政黨,現今看到的都是在為利益而爭,,而且爭的都是個人的利益..

☆°≈阿密 說 偶喜歡梅峰 是好人

loaioksin 說 若說梅峰反共,又為何成立的政黨要以「社會黨」為名?而且,抱歉,我個人不反共,而且某種程度相當認同馬克思主義的論點,但我反對扛著紅旗反紅旗的假共黨,獨裁、走資的帝國主義中國共產黨

ALAN 說


莊嚴の承諾 說 loaioksin:反共自然是反中共,正如您所言現今中國共產黨是披著左派社會主義的皮毛右傾走資。統派不一定不反中共呀!

宅爸看世界 說 晚安~~

包租婆 說 晚安~

Fouming 分享



高雄皇家貴族禮服 說

愛鄉愛土subin 說 晚安

阿宏之聲 你好 說

ORZ2010 說 立意雖好,藍綠惡鬥也很糟,但單一選區兩票制實施下,小黨無法生存,走能走的路吧!不斷的兩黨輪替會有良性循環的!!台灣已有上百個政黨,組黨也是一種內耗!

臧家宜 說 峰哥很有政治熱情,可能操作的手法不對吧?

風ㄉ線條 說 '

tina喬琪 說 早安~

恁爸係台灣人 說 good night!


素食者 說 早安

wangwc586 說 加油!

風ㄉ線條 說 中午吃榨菜肉絲麵~飽飽的~肚子暖暖的~

企鵝♂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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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顛覆紅藍綠的三胞胎政黨
2011/05/27 00:2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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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內政部通過「政黨法草案」
2010/09/11 22:2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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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黨法草案之簡評
憲政法制組顧問 張文郁
關鍵字: 政黨法草案 人民團體法 政治獻金

一、前言

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礎,亦為民主發展之先決條件。因此,為促進民主政治、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應就政黨組織與活動有所規範。我國之「人民團體法」雖設有政治團體一章,然而因「人民團體法」將政黨定位為一般人民團體,採行消極之低度規範,無法符合目前民主社會發展以及政黨政治發展之需求。職是之故,為建立政黨公平合理之競爭機制,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落實民主憲政發展,行政院乃擬具「政黨法」草案,計分六章三十五條,其內容要點為:第一章「總則」,明定政黨法之立法意旨、政黨之定義、主管機關、政黨組織區域等事宜(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二章「政黨之設立」,明定政黨設立之程序、應備具文件、政黨名稱及其組織運作之民主原則、政黨初選之規範等事宜(草案第五條至第十條)。第三章「政黨之權利與義務」,明定政黨平等原則、對政黨組織、活動及負責人之限制及規範、政黨解散等事宜(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四章「政黨財產之規範」,明定政黨財產及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報表之申報及公告、政黨財產信託、投資及經營事業之禁止、違法黨產之處理、政黨補助及政策研究經費、收受政治獻金等事宜(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五章「罰則」,明定政黨違反政黨法規定之各項處罰(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第六章「附則」,明定政黨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之處理、政黨法施行前已備案之政黨之處理以及其他競合法規之停止適用等事宜(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二、簡評

(一)、制定政黨法應有其必要,人民團體法關於政治團體之規定應刪除,將政
治團體之相關規定改由政黨法規範。特別是關於政黨內部運作應採民主原則以及政黨財務應採透明以及非營利原則,應係政黨法之重要內涵。對於政黨黨內民主之要求,例如黨員大會之召開、黨代表之選舉、黨內初選制度之確立,甚至人頭黨員之防止與排除等事項,皆應於政黨法中詳加規範。
此外,立法院已經通過行政中立法,該法對於公務員中立已設有規定,政黨法就此部分應有所整合,避免重覆。

(二)關於政黨解散事由之規定應屬必要,例如黨內運作違反民主原則、違法收
受政治獻金,情節重大者、一定期間不推薦公職候選人或無任何公職席位或一定年度之選舉得票率在特定百分比以下者,例如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五,顯示此等政黨並無參與國家政治運作之能力,對於民主政治之推展無益,應無存在之必要。
德國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基本權之行使不得違背對於憲法之效忠,若有濫用而對抗自由、民主之憲法基本秩序者,應被剝奪。若政黨之理念違反憲法之基本原則,應可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判後宣告解散。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與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就此問題文獻上雖有異見,似乎仍有規定之必要。

(三)、在政黨財務方面,特別是關於政治獻金,應在政黨法中規定,我國關於政治獻金雖已有專法,但似應將之併入政黨法。此外,現行法允許以現金方式捐贈政制憲金,似有商榷之處,蓋現金捐款不易查核,容易造成弊端,縱使小額獻金,亦應用票據、轉帳或其他易於查核之方式捐贈,不但應禁止現金捐款,違者更應受懲罰。而政黨應定期公告,且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此外,應設禁止企業以及外國人捐獻政治獻金之規定,以免政黨受企業或外國人之牽制。
又,政治獻金應僅能用於政黨運作以及政治選舉等事項,不能移作其他用途,例如投資或營利,皆應禁止。惟,政黨仍應例外允許經營特定之營利事業,例如報刊、傳播媒體等,此等事業為政黨宣揚其理念之必要工具,於法定之限度內應可擁有自己之傳媒。

(四)、以法律明文設政黨補助金之規定應可贊同,惟似應將此規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四十三條合併考量。特別是該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若政黨法第二十四條不合併考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補助規定,則政黨法之補助即為選舉費用以外之其他政黨運作費用補助,是否適當頗值商榷(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句參照)。此外,個別候選人獲得之選票補助款超過其競選費用時,應將政黨補助之部分交還政黨,畢竟政黨以其財產支援其所提名之候選人,個別候選人獲得之補助扣除競選費用後若有剩餘,實應歸還政黨支助之部分,不應全部歸屬個別候選人。蓋補助之目的僅在於分擔政黨和候選人之花費,並非在於由國家為其創設利益,使其獲得剩餘財產(累積財富)。

政黨法明文規定補助政黨之政策研究應屬必要。政黨作為國家權力運作之必要組成份子,進行政策研究應屬必要,為免政商掛勾,結黨營私,並盡其公共政治任務,應使其財務盡可能脫離財團之供養,由國家資助,始能達到公正無私之境界。而此項政黨政策之研究補助,應明文規定由政黨指定組織上與政黨獨立之政策團體(基金會)代為研擬政策,避免政黨將此項補助費用挪作政黨之其他用途,僅由不具專業之人隨意擬具政策交差,以致良法美意難以實現。此外,由組織上與政黨獨立之政策團體(基金會)代為研擬政策並可健全政黨政策形成之多元性,某種程度上並確保其客觀性。

(五)一般而言,立法者制訂法律時應針對一般抽象事項或不特定人民,原則上不應針對特定族群(主體)之特定事項制訂法律,因此,於政黨法似乎僅應對於政黨之一般性事項進行規範。關於不當黨產之取得及其處理,顯然係針對國民黨而設(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參照),於一般性之法律中設有此種針對性之規範,似有商榷之處。若欲解決國民黨黨產之問題,似乎宜由立法院另設特定法律處理。

(六)、關於處罰(刑罰)之規定,似應明文規定受罰之主體為何。為求明確,立法者應將被處罰之人明文規定,依各種情形處罰政黨、政黨之負責人或違法之黨員,草案之規定似不明確,應有商榷之處。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政黨法修正 藍馬上自肥
〔記者陳詩婷、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新總統馬英九甫走馬上任,國民黨團即提出有自肥之嫌的「政黨法修正草案」,增訂「政黨政策研究補助金條款」,明定最近一次立委選舉得票率達五%以上的政黨,可獲每年每票新台幣廿五元的政策研究補助金,若修法通過,未來四年國庫將因此多失血近九億元。

增訂研究補助金 需耗費九億

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跨過五%得票門檻的政黨每年可獲每票補助五十元的政黨補助金,在本屆立院四年期間,國、民兩黨每年可獲二點五億餘元及一點八億餘元的政黨補助金。

擁有龐大黨產的國民黨在黨團版「政黨法修正草案」中雖訂有黨產規範專章,但對於為數甚多的爭議黨產,卻採有限歸還的精神,不僅如此,還增訂「政黨政策研究補助金條款」,明定最近一次立委選舉得票率達五%以上的政黨,可獲每年每票新台幣廿五元的政策研究補助金。

以第七屆立委選舉得票數估算,若修法通過,本屆立委任內,國、民兩黨除政黨補助金外,每年可分別多領一點二億餘元及九千餘萬元的政策研究補助金,四年將多耗費近九億元公帑,故遭外界質疑為政黨自肥。

國民黨團澄清,這項修法是參酌德國立法例及相關實務,規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各政黨相關政治基金會之政策研究,改善政黨體質,協助政黨實現政策理念。

修法自肥 部份綠委堅決反對

至於財務缺口高達兩億元的民進黨,若增加補助款,有助於彌平財政缺口,身兼該黨財務委員會主委的黨團總召柯建銘傾向支持修法,但柯強調,對於國民黨針對不當黨產制定的「圍事條款」,黨團絕對不會妥協。

不過,仍有綠委堅持反對自肥修法,管碧玲指出,國民黨提案明顯是要以增加政黨補助金做餌,換取民進黨支持修法,藉此達到黨產合法化的目的,「我們強力反對,不能讓它過」。

國民黨團版「政黨法修正草案」昨在程委會無異議下,已排入週五院會報告事項。至於政黨違法取得財產部份,草案明定,原權利人或機關團體若因時效消滅致不能請求償還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請求返還,惟以「現存利益」為限;政黨財產來源如有爭議,應採司法審判途徑解決,但歸還的財產也須以現存利益為限。

修正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為現任總統,並要求政黨負責人及實際執行政黨事務的主管人員,應比照公職人員申報財產。

內政部通過「政黨法草案」 禁止購置不動產

(2010/05/19 22:11)

內政部長江宜樺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務會報19日討論通過「政黨法草案」,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或購置不動產(專供辦公使用者除外),而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之來源,將以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其孳息為限。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是東亞的政治奇蹟,也是台灣人民的驕傲;政黨法的制定象徵著台灣邁向民主鞏固的新里程碑。

對於有人認為政黨法「未溝通即先推案」,江宜樺強調,制訂一部適合台灣民主發展的政黨法是朝野政黨的共識,自民國89年推動迄今,國、民兩黨執政時曾四度將政黨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去年四月則就此草案版本召開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與政黨意見,在吸納各方意見,並與執政黨團研商之後,才慎重提報部務會報討論,絕無所謂「未溝通即先推案」的情況。

江宜樺表示,政黨法制定通過後,可藉由整體性之合理設計,規範政黨地位以及在現代國家中應遵循之原則與功能,對於建立政黨公平合理之良性競爭機制,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及強化政黨內部選舉清廉度等,都具有正面助益。

江宜樺指出,為了維護政黨內部負責人及選任職人員選舉的公平性,並消弭其賄選行為,政黨法草案增列了政黨負責人、中央、直轄市、縣(市)級選任職人員選舉賄選處罰規定。

江宜樺強調,這是本草案內容與先前版本最大不同之處,對於選舉風氣之端正,政府廉能政策的落實以及民主政治之發展,均有助益。

江宜樺表示,政黨法草案的精神在於積極保障政黨的法律地位,依循「黨內民主」及「財務公開」兩大原則,規範政黨內部組織與運作方式,包括透過章程訂定、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與議決、仲裁機構設置,落實政黨之組織與運作符合民主原則;要求政黨財務應提經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應定期公開報告其財務,使其接受黨員、社會大眾之監督,建立政黨財務公開機制。

至於各界關切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項,江宜樺說,政黨法草案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或購置不動產(專供辦公使用者除外);政黨已投資或經營之營利事業,應將出資額轉讓或交付信託。

江宜樺表示,未來政黨法施行後,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之來源,將以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其孳息為限,對於維護政黨競爭之公平性與公正性,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具有正面作用。他表示,此項草案內容曾與各政黨溝通過,並大致獲得支持。

台灣民主發展是台灣人的驕傲 政黨法的制定有助於台灣民主的鞏固 2010-05-18 發言人室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18)日應邀參加政治大學舉辦「民主向前行-從政黨法制定談民主的鞏固」座談會,會中針對政黨法的立法內容與學者專家、學生進行意見交換與討論。在各方踴躍發言後,江部長表示,對於學者專家及年輕學子的意見,包括是否開放學校設黨團、政黨補助金門檻、開放區域性政黨等等,內政部都會納入推動政黨法及其配套措施的參考。他強調,台灣的民主發展不僅是台灣人的驕傲,更遙遙領先中國大陸,「讓大陸人只有羨慕的份」,「政黨法」的制定也有助於台灣民主的鞏固。 江部長藉由回顧台灣民主化的歷程,來探討政黨在民主化與民主鞏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並進一步思考如何讓我國政黨發展有一個堅實的基礎,朝野政黨因而有制定「政黨法」的共識。 江部長表示,歷經民國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發展,台灣由威權統治轉變為民主國家。在邁入民主國家後,如何做好民主鞏固,讓台灣民主發展更為精緻,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其中政黨則扮演著相當關鍵的角色。他指出,政黨法草案是在民國89年國民黨執政時期率先提出草案內容,其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本部在91年、94年也曾2度提出草案,可見推動政黨法立法是國、民兩黨的共識。 江部長表示,此次內政部政黨法草案與過去版本的不同,在於政黨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層級選任職人員選舉賄選的處罰。由於近來對於政黨內部選舉,諸如政黨中常委、黨代表或公職人員的黨內初選,時有賄選傳聞,社會各界也開始討論如何規範政黨內部的選舉,這也是目前人民團體法所欠缺的。 台灣大學政治系主任王業立教授表示,行政院在民國89年總統大選前,曾將政黨法、遊說法和政治獻金管理條例等三部陽光法案送立法院審議。目前除了政黨法是尚未立法外,其餘二法均已完成立法,政黨法可以說是陽光法案的「最後一道陽光」,是社會各界所期盼。對於草案內容,王教授認為目前草案對於黨內民主規範的條文質量均少,建議參酌德國政黨法對於黨內民主,諸如提名候選人方式等,作較為細緻的規範。另外,對於是否開放區域性政黨、黨員人數限制、校園禁設黨團組織、政黨補助門檻,也提出了看法;而對規範政黨內部選舉賄選,則建議參考國外已有之選區黨部作前瞻性的立法。 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研究員游清鑫教授則認為,不管有沒有政黨法,政黨的運作都是存在的,然而這些運作確實有需要被規範,只是規範的程度要到哪裡,就需要視社會需要而定。游教授進一步指出,民主政治與政黨運作具有非常密切的關聯性,在當前國家運作下,政黨的存在有其重要性,並不會因為是否推動政黨法立法而有所影響,該考慮的是政黨法的制定,應該是要能更有效促進我國政黨體系的發展,而不是妨礙政黨體系的運作。 經過熱烈的討論與意見交換後,主持人政大政治系主任郭承天教授認為,「政黨法」議題討論的背後牽涉著「英美自由主義精神」及「歐陸國家管制概念」兩大政治系統理論,涉及對於政黨規範程度多寡。不論如何那一種觀點均是符合民主精神的,他更期許台灣要走出一條自己的路。 政治大學今日舉辦的「政大創新研發論壇」,以「民主向前行-從政黨法制定談民主的鞏固」為主題,邀請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擔任引言人,台灣大學政治系系主任王業立教授及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研究員游清鑫教授擔任與談人。座談會則由政治大學林碧炤副校長擔任開幕嘉賓,並由政治學系主任郭承天教授主持,政大師生共有120餘人參與,共同探討政黨法制定與台灣民主政治發展議題。

黨職選舉 江宜樺:納政黨法規範
〔記者施曉光、林毅璋/台北報導〕國民黨中常委選舉賄選情況嚴重,但現行法制卻無從規範,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詢時指出,黨職選舉有必要做統一規範,內政部將在研擬的「政黨法草案」中明訂。

此外,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昨天質疑,有警察替國民黨中常委參選人拉票助選情形,江宜樺回應,警察如果是在執勤或白天幫忙拉票,都屬違規行為。但立委認為,警察即使在晚上也不適合幫別人拉票,江宜樺才改口說,公務員在上下班時間都不適合從事助選活動,承諾會進行調查,並將行文各地警局要求所屬避免涉入助選。

賴清德表示,國民黨中常委選舉期間,有警察為台商廖萬隆、立委陳杰、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等人拉票,還有中部某警察局長陪立委到新竹縣拜票,他質疑,國民黨在警界的劉中興黨部目前仍在運作。

江宜樺表示,他不贊成公務員參與政黨內部選舉的助選行為,「政黨法草案」應加以明確規範,在立法通過前,內政部會以函示方式要求所屬,特別是警政單位人員,都應避免參加政黨助選活動。

江宜樺表示,有關政黨提名公職參選人的黨內初選賄選行為,目前已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刑責完全比照公職選舉規定,但有關政黨黨職選舉,目前不具任何規範,有必要在「政黨法」中處理。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也指出,相關部會研究後認為,政黨內部選舉規範不宜放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為回應國人對於乾淨選風的期盼,遏止賄選歪風,決定讓未來的政黨法適用刑法中賄選的相關規範。簡也表示,相關法令的細節與刑度還在內政部業務單位中研議。

江宜樺 校園大談政黨法
「沒先溝通就推案」藍綠一起罵 2010年05月19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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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在政大演講,推《政黨法》還砲打國、民兩黨,引起物議。資料照片

【王家俊、張麗娜、陳明旺╱台北報導】內政部長江宜樺昨首度在校園對政治大學政治系學生談內政部從未曝光的《政黨法》草案,擬對黨主席、中央與縣市級候選人賄選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罰鍰。立委大罵,江宜樺沒先溝通就推法案;官員則暗批,上班演說不務正業。
批黨產及人頭黨員
內政部版的《政黨法》草案,比照《農會法》、《漁會法》規定,檢察官可介入黨內初選調查賄選;現行規定三十人發起可成立政黨,則提高為三百人;另規定,四年內未推出公職候選人的政黨視同解散。
江宜樺也批某「建國」政黨黨產問題難以解決,中央委員、中常委選舉每屆都傳送禮。又說,另一個黨養人頭黨員,五都提名連黨員意見都不相信,必須仰賴外頭的民調,「台灣民主不上軌道,就是因為政黨不民主。」分別批了國民黨和民進黨。
對此,民進黨發言人林右昌說,民進黨已處理人頭黨員問題,五都提名也跟相不相信黨員無關,「政黨主管機關的首長,用這樣的態度發言,極不正常。」國民黨文傳會主委蘇俊賓只說,任何進步的立法,國民黨都支持。
學校談政策欠考慮
國民黨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說,重大政策應先與政院及黨中央、立委討論,不應在演講場合討好學生,在學校談政策,有欠考慮!民進黨內政委員會立委邱議瑩也批:「不成熟的政策根本就不該現在就放出來。」

本文於 2010/09/12 14:49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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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謝秀能 自訂法條違法濫權膽大包天
2010/02/12 10:2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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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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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書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
起訴:梅峰
職稱: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戶籍:一一六九四 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
總部: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一樓(萊爾富對面)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附件: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函、集會遊行申請書、核定集會遊行通知書、訴願人申復文、台北市警察局書函、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受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副本:台北市政府

主旨:起訴人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府訴字第○九九○○六四八一○○號之訴願決定書,特此提出行政訴訟!

說明:

甲、起訴人之訴願遭台北市政府以「不受理」駁回,理由為,原處分之規範效力已因事實上理由消滅而不存在,自無從以訴願決定予以撤銷!

乙、起訴人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陳銘政違法濫權之處分,權益受到嚴重之減損,其中包括:數十萬元之花費,數月之準備,數十工作人員之操勞,數百參與活動來賓之失望與不滿。不但未達到當初預估之活動效果,反而讓活動陣腳大亂,陳銘政要為此付最大之責任。其中車道限縮,讓活動之舞台、帳篷、桌椅之擺設被擠成一團,完全無法顯現其氣勢,讓現場之工作人員、參與朋友抱怨不已。再者,不准擺攤,致活動參與人員之數量銳減,對活動之預期效果產生重大之影響。還有,因為限制使用瓦斯,使一般民間極其普遍之辦桌無法成就,讓活動之氣勢甚至費用莫名增加許多,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後,自然造成活動最欲達成之媒體效應完全未如預期,使活動之目的全然折損。試問陳銘政,你這個毫無擔當的官僚,要如何賠償我們這些政治人物如此重大之損失!至於精神損失,那就更不用說明了!

丙、因此起訴人自有要求國家賠償之依據,此即起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是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行政處分違法之確認訴訟!以資救濟!

丁、附件另日補呈。

戊、以下陳述是起訴人提交台北市政府之訴願書原本:

一、首先,中正一陳銘政與謝秀能明知此將近四個月之訴願程序時程,對訴願人在受文後一週內即將舉辦之成立大會需求,根本緩不濟急無助於事,必定會嚴重影響訴願人之權益,但陳銘政與謝秀能不但不與訴願人當面馬上協商解決即將面對之問題,卻仍然官腔官調以行文打發訴願人,對訴願人之困難完全不與理會,只為了自己行事之方便,忘了自己坐領訴願人等納稅所得之高薪,完全是該為訴願人服務的公僕,反卻一副高高在上不可一世的為官管制作風,這種毫無為民服務心態的員警本就沒有資格擔任公職;加上明顯事證顯示其等之刻意刁難訴願人,曲意奉承總統府之心態,已經嚴重影響官箴,是故訴願人以為陳銘政與謝秀能完全不適任,必須即刻下台,否則台北市民往後不知還要受陳銘政與謝秀能多少冤屈與管制!

二、謝秀能以訴願人在集會遊行申請書上所載之人數為「兩百人」而為限縮使用空間之理由,又謂可以視集會現場人數多寡斟酌放寬或限縮使用空間,其意欲訴願人對其卑躬屈膝方予准核之老大心態明白顯示。謝秀能忘記一點,訴願人為文說話必須負責,對不可預見之事,當然不能誇張其詞,是故僅能保守之估計;且實際在集會遊行申請書上所寫的並不是「兩百人」,而是「約兩百人(實際人數未定)」,不但有「約」字,還尚加上「(實際人數未定)」之重要字眼,陳銘政與謝秀能明顯睜眼說瞎話,將白紙黑字所記載的其他關鍵字擅自掩蓋,其膽大包天之避重就輕惡劣行徑,昭然若揭。

加上中正一分局保防組之承辦員警至少兩次電話訴願人,均詢及參加人數或將有多少,即可見他們也無法估計會有多少人來參與,否則他們為何不以他們自以為是的申請書上所載之「兩百人」去做沙盤推演即可,還要跑來詢問訴願人。從此見之,陳銘政與謝秀能當初要限縮訴願人之集會遊行空間,本即蓄意刁難,因為類此政治性之集會,本來即很難估計參與之人數,這也是台北市政府常常以捷運之運載量估計集會遊行參與人數之原因,否則陳銘政與謝秀能為何不當神棍,天天去算命賺錢即可!

再者,訴願人在申請書之「攜帶物品」欄上實話實說,載明「舞台、燈光、發電設備、音響、氣球、各式攤位之販賣義賣與贈送物品、點心辦桌與烤山豬之烹飪用品、帳篷、桌椅、醫療義診用品、歌舞表演樂器道具與用品、旗幟、文宣、標語、車輛等等」,由此「舞台、燈光、發電設備、攤位、辦桌、帳篷、桌椅」之設備,即可了解訴願人本次活動物品設備之規模顯非兩個車道可以容納的,中正一分局陳銘政也在來文中警告訴願人別忘了舞台申請之程序,否則會嚴加取締。且「舞台帳篷與攤位」是在集會前所必須設置的,謝秀能「可以視集會現場人數多寡斟酌放寬或限縮使用空間」之假意示好對訴願人是毫無作用,因為已經極難更易變動其等之設置了。是故陳銘政與謝秀能之事前限縮,讓訴願人當天之擺設嚴重壅塞,舞台帳篷與攤位均擠在人行道邊,而無法顯出氣勢,除讓現場作業嚴重不便外,也造成當天參與人數之嚴重限縮,達到陳銘政與謝秀能打擊訴願人活動,以奉承拍馬之目的,其行可鄙,其為可憎,明顯見之!

事實上,自《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主管官署可為「必要」之限縮範圍,僅為「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陳銘政與謝秀能引用同法第廿六條之比例原則,所謂之「其他法益」何在?訴願人完全不懂,因為唯一之「其他法益」僅可能是「用路人之行路權」,而這對陳銘政與謝秀能來說,如要同時滿足訴願人集會權與用路人之行路權,本就毫無困難。

更且集會結社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賦予之人民重要權利,因為立法者知道這項權利極易受到統治政權之侵犯,所以特予明文規範,其位階自當高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未特別設定之一般人車用路權利。否則當初百萬人民倒扁的紅衫軍活動,對交通之影響千百倍於訴願人本次之活動,台北市警察局都能應付自如了,謝秀能身為台北市警察局長,竟然連半條凱達格蘭大道的封鎖管制,就會讓其維持交通秩序產生困難,難道其能力類如馬桶般之不足?因此訴願人以為陳銘政與謝秀能只是在推托、奉承與拍馬,其不適任台北市警局局長明顯可見,台北市長郝龍斌如果再蓄意袒護,那麼就更大大的有蹊蹺了!

訴願人在前申復文中亦已經提及,凱達格蘭大道本非屬交通要道,且已經有南側至少四線車道供當天行車使用,甚且周邊可以取代之道路甚多,這麼多年來這裡不知辦過多少活動,常常整條街道與周邊道路都是交通管制區域,那時為何不考量用路人權益,而碰到訴願人就要這麼樣被欺負,再加上當天又乃星期例假日,何有交通壅塞之顧忌。

且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加上《集會遊行法》又並未特別規定訴願人之身分會影響其適用該法之權利,因此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你的雙重標準法源何在,是否今天碰要強勢團體就撥全部車道,弱勢團體就擅自侵犯其權利!是否對訴願人事先充滿鄙夷,認為訴願人之能力太差自我膨脹,而將用不到訴願人自認為將要的申請面積需求;是否中正一分局如同馬桶政權般無能,連最基本之「維持交通秩序」職責都做不到,需要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惡劣作風,來侵犯人民基本集會之權利!由此可知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膽大包天,欺負弱小,曲解法令,雙重標準,竟敢擅自擴權,損害訴願人權益!

總之,《集會遊行法》第廿六條之比例原則,必須均衡法益,權衡輕重,而集會遊行之法益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專文保障,其位階自然高於《中華民國憲法》並未專文授與之所謂「用路人行路權」法益,這是基本常識,也是民法總則第一條之習慣與法理;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前項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的精神,與政府往常在處理集會遊行之一般態度上都可了解,集會結社之法益遠遠超過「用路人行路權」之法益,更何況「用路人行路權」並未被剝奪,而只是暫時縮小其行路空間或更易其行路習慣罷了!謝秀能身為堂堂首都之警察局長,如果連這點基本判斷都搞不清楚,何有資格居此高位!

再者,主管官署能夠限制訴願人之前提,依照《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前款之規定,是必須在「必要」之前提,而又有關「維持交通秩序」之情況下,方得為之。今天謝秀能之限制「沒有必要」已經是明顯可見,因為相較於其他類此之集會,本活動影響交通的範圍何其渺小,更不用說即使有影響,也是應該受到保障之權益,對交通秩序影響之排除,其責任在主管官署謝秀能身上,今天謝秀能不但不知盡責為訴願人排憂解紛,反而要藉題發揮找訴願人麻煩,一再的雞毛當令箭刁難訴願人,其拍馬官僚心態明顯可見,類此官員不予剷除,國家怎有前途!

三、「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 斯爐、火把、蠟燭等)」於《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中毫無條款予以規定!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何有擅自擴權之膽量,想必平常即已經習慣胡做非為,才敢如此囂張!

謝秀能更為可惡,其膽大妄為已經超過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竟然自行明目張膽的創造引用《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所有條款均毫無規定的「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條文話語。我想請問謝秀能,你的膽子是從哪裡借來的,你竟敢擅自創造並引用法條,以此無中生有的條文話語依據來核駁訴願人之申復文,訴願人要問謝秀能,你的「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與「禁止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物品」到底源於何處?你竟敢講這是「依法、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訴願人要請問你這個膽大包天的警察,您是依什麼法?不讓人埋鍋造飯填飽肚皮是「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嗎?謝秀能,你膽子太大了!

再者,警察本就不用管太多,「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不需要警方多事多費心,我們自己會注意,警方不要找麻煩我們就阿彌陀佛了!謝秀能假意要「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實則要干涉訴願人之集會權益非常明顯!否則不會膽大包天到自定法條來限制訴願人等之權益!

下列是訴願人在前申復文中已經提及,但謝秀能完全置之不理的部份!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則是否所有人都當禁止攜帶打火機並吸菸;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則中正一分局不啻自打嘴巴,請問第七條所核可的發電設備與車輛要用什麼能源,難道不是汽油嗎?而汽油放在車輛油缸內毫無危險,而瓦斯放在缸瓶內就有危險?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則辦桌與園遊會都是一般常有之民間戶外活動與集會,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根本就不需要申請集會遊行,可見其危險性完全未被考量,加上毫無員警之保護,所以其危險性相對於受到警方保護之所謂「集會活動」其實更大,結果反不需被集會遊行此一特別法所約束。

可見「烹煮食物」本身是一個人類在數千年來即可以控制的安全行為,否則金木水火土,無一可以運用,因為無一不能「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端視我們如何控制罷了!如今訴願人不過欲辦理民間普遍流行之填飽參與者肚子的活動,也自然會要求使用者與糾察員注意其安全,就像我們要注意整個現場的安全一樣,這是我們內部的管理責任,如果就此被陳銘政與謝秀能濫用權力強行禁止,則其心可誅,其人可恥,非常明顯。

再者,家家戶戶使用瓦斯爐烹煮食物者不知凡幾,這種已有完善之公共安全制度之烹飪行為已經行之多年,竟然會讓陳銘政與謝秀能認為,到了需要受《集會遊行法》規範的集會場所,就會變為不安全,而成為易生危害危險的駭人工具,陳銘政與謝秀能恐怕已經患有被迫害妄想症之憂鬱症,其不適任已經非常明顯,應該立刻下台!否則要非如此,其拍馬桶政權王卓鈞馬屁的行為已經到了公然行之毫無遮掩必要的地步,也勢必應該下台!

最後,如果要談危險,則眾多荷槍實彈來「保護」我等集會人士的員警,反而是最為危險之因子!所以陳銘政與謝秀能依《集會遊行法》第廿三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來限制訴願人「烹煮食物」,簡直是雞毛當令箭,任意擴張職權,而完全不考慮同法第廿六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因為任何物品都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可能,人本身就足夠以頭或手或腳來殺人,人身藏匿的刀槍更足以殺人,人穿的衣物也可以燃燒,並且讓人窒息、讓人結繩上吊,所以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與謝秀能,您當天現場是否要搜身,是否要所有參加的人都赤身露體,是否要讓每個人都上手銬腳鐐參與,因為這樣都尚不能保障絕對的安全,因為有人會咬舌自殺,請問您要如何防範!

四、主管官署對集會遊行之「必要」限制法有明文規定,而《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是主管官署主要可以做限制的範圍,「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卻是在《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中完全看不到的規定,謝秀能扯上與此無關之「使用道路之目的」,只能代表整個台北市警察局的所有員警均已經黔驢技窮,而完全找不出任何法條來遮掩其違法濫權之行為了,甚且「使用道路之目的與集會遊行應受合法保障者」是否相符,不該是謝秀能一個小小九品事務官員可以評斷的,這應是由立法院立法,總統簽署後之《集會遊行法》來決定的,謝秀能的膽子只能說已經超出王法太多,其竟敢自訂「法律」,自行「依法處置」,自行「依法禁止」,還認為這是「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其如果再續任,則將來帶警察叛變都有可能,其自行訂定法條之囂張作為已經為法所不容,不馬上下台,中華民國政府將成專制政權是指日可待的!

以下訴願人再重複一下申復文中完全不被謝秀能理睬的部份:

陳銘政在其限制事項第十款說:「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法源何在?如果是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則訴願人要請問,「商業營利行為」與「交通秩序及公共衛生」有何關係?搭棚設攤妨害到什麼「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至於場地之清理,恢復原狀等「公共衛生」事宜,這本是訴願人該盡之義務,不勞你陳銘政來費心多管環保局的閒事,你好好管好自己與自己的屬下就夠了!

由此可知陳銘政竟敢毫無羞恥,冠冕堂皇的下此命令,其膽大包天,枉法非為之程度,已經不是一般的囂張,類比如穿制服之黑道似乎已經毫不為過!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是最基本之淺顯道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其第六條更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依法行政」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可促使公務人員能依相關法令執行職務並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不當的侵害。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陳銘政違法濫權,欺負良民,罪該下台,已經是非常明顯!

五、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噪音之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陳銘政身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轄下三線一星之分局長,竟然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還想撈過界管他局閑事,其要嘛違法濫權,要嘛就根本無知不懂法,不適任為分局長已經非常明顯!

六、總之,「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集會遊行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陳銘政與謝秀能此舉已經是明顯的以非法的方法妨害人民集會之權利,除該當嚴正予以撻伐外,更當考慮接受同法第卅一條之刑事追究與處分!甚且訴願人與行為人依《集會遊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必須負責整個集會之成敗與安全責任,不勞陳銘政與謝秀能任意擴權,越俎代庖,任意限制訴願人之權益!

七、謝秀能終於在最後承認,自己只能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與第五款:「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做「必要」之限制。而這兩條款與「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及「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均毫無關係是非常明顯。至於其對「集會處所」之無理限制為非必要,訴願人也已經於前述理由中陳明!

八、總之,謝秀能對訴願人之申復文完全不與理睬,答非所問、自說自話、自訂法條、自作主張來回答訴願人之申復文,訴願人之權益謝秀能棄如敝屣,完全不顧,其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嚴重暴露,其不適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非常明顯!訴願人因此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對謝秀能陳銘政等相關違法濫權官員嚴與處置,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賠償訴願人之損失!因為對訴願人之權益損失已經無法彌補!

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梅峰

訴願書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訴願:梅峰
職稱: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戶籍:一一六九四 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
總部: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一樓(萊爾富對面)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附件: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函、集會遊行申請書、核定集會遊行通知書、訴願人申復文、台北市警察局書函

受文:原行政處分機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收受,並代轉受理訴願機關台北市政府

主旨:訴願人不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謝秀能,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元月廿日,北市警保字第○九九三○三四二四○○號之答覆訴願人申復書函,特此提出訴願!

說明:

一、首先,中正一陳銘政與謝秀能明知此將近四個月之訴願程序時程,對訴願人在受文後一週內即將舉辦之成立大會需求,根本緩不濟急無助於事,必定會嚴重影響訴願人之權益,但陳銘政與謝秀能不但不與訴願人當面馬上協商解決即將面對之問題,卻仍然官腔官調以行文打發訴願人,對訴願人之困難完全不與理會,只為了自己行事之方便,忘了自己坐領訴願人等納稅所得之高薪,完全是該為訴願人服務的公僕,反卻一副高高在上不可一世的為官管制作風,這種毫無為民服務心態的員警本就沒有資格擔任公職;加上明顯事證顯示其等之刻意刁難訴願人,曲意奉承總統府之心態,已經嚴重影響官箴,是故訴願人以為陳銘政與謝秀能完全不適任,必須即刻下台,否則台北市民往後不知還要受陳銘政與謝秀能多少冤屈與管制!

二、謝秀能以訴願人在集會遊行申請書上所載之人數為「兩百人」而為限縮使用空間之理由,又謂可以視集會現場人數多寡斟酌放寬或限縮使用空間,其意欲訴願人對其卑躬屈膝方予准核之老大心態明白顯示。謝秀能忘記一點,訴願人為文說話必須負責,對不可預見之事,當然不能誇張其詞,是故僅能保守之估計;且實際在集會遊行申請書上所寫的並不是「兩百人」,而是「約兩百人(實際人數未定)」,不但有「約」字,還尚加上「(實際人數未定)」之重要字眼,陳銘政與謝秀能明顯睜眼說瞎話,將白紙黑字所記載的其他關鍵字擅自掩蓋,其膽大包天之避重就輕惡劣行徑,昭然若揭。

加上中正一分局保防組之承辦員警至少兩次電話訴願人,均詢及參加人數或將有多少,即可見他們也無法估計會有多少人來參與,否則他們為何不以他們自以為是的申請書上所載之「兩百人」去做沙盤推演即可,還要跑來詢問訴願人。從此見之,陳銘政與謝秀能當初要限縮訴願人之集會遊行空間,本即蓄意刁難,因為類此政治性之集會,本來即很難估計參與之人數,這也是台北市政府常常以捷運之運載量估計集會遊行參與人數之原因,否則陳銘政與謝秀能為何不當神棍,天天去算命賺錢即可!

再者,訴願人在申請書之「攜帶物品」欄上實話實說,載明「舞台、燈光、發電設備、音響、氣球、各式攤位之販賣義賣與贈送物品、點心辦桌與烤山豬之烹飪用品、帳篷、桌椅、醫療義診用品、歌舞表演樂器道具與用品、旗幟、文宣、標語、車輛等等」,由此「舞台、燈光、發電設備、攤位、辦桌、帳篷、桌椅」之設備,即可了解訴願人本次活動物品設備之規模顯非兩個車道可以容納的,中正一分局陳銘政也在來文中警告訴願人別忘了舞台申請之程序,否則會嚴加取締。且「舞台帳篷與攤位」是在集會前所必須設置的,謝秀能「可以視集會現場人數多寡斟酌放寬或限縮使用空間」之假意示好對訴願人是毫無作用,因為已經極難更易變動其等之設置了。是故陳銘政與謝秀能之事前限縮,讓訴願人當天之擺設嚴重壅塞,舞台帳篷與攤位均擠在人行道邊,而無法顯出氣勢,除讓現場作業嚴重不便外,也造成當天參與人數之嚴重限縮,達到陳銘政與謝秀能打擊訴願人活動,以奉承拍馬之目的,其行可鄙,其為可憎,明顯見之!

事實上,自《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主管官署可為「必要」之限縮範圍,僅為「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陳銘政與謝秀能引用同法第廿六條之比例原則,所謂之「其他法益」何在?訴願人完全不懂,因為唯一之「其他法益」僅可能是「用路人之行路權」,而這對陳銘政與謝秀能來說,如要同時滿足訴願人集會權與用路人之行路權,本就毫無困難。

更且集會結社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賦予之人民重要權利,因為立法者知道這項權利極易受到統治政權之侵犯,所以特予明文規範,其位階自當高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未特別設定之一般人車用路權利。否則當初百萬人民倒扁的紅衫軍活動,對交通之影響千百倍於訴願人本次之活動,台北市警察局都能應付自如了,謝秀能身為台北市警察局長,竟然連半條凱達格蘭大道的封鎖管制,就會讓其維持交通秩序產生困難,難道其能力類如馬桶般之不足?因此訴願人以為陳銘政與謝秀能只是在推托、奉承與拍馬,其不適任台北市警局局長明顯可見,台北市長郝龍斌如果再蓄意袒護,那麼就更大大的有蹊蹺了!

訴願人在前申復文中亦已經提及,凱達格蘭大道本非屬交通要道,且已經有南側至少四線車道供當天行車使用,甚且周邊可以取代之道路甚多,這麼多年來這裡不知辦過多少活動,常常整條街道與周邊道路都是交通管制區域,那時為何不考量用路人權益,而碰到訴願人就要這麼樣被欺負,再加上當天又乃星期例假日,何有交通壅塞之顧忌。

且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加上《集會遊行法》又並未特別規定訴願人之身分會影響其適用該法之權利,因此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你的雙重標準法源何在,是否今天碰要強勢團體就撥全部車道,弱勢團體就擅自侵犯其權利!是否對訴願人事先充滿鄙夷,認為訴願人之能力太差自我膨脹,而將用不到訴願人自認為將要的申請面積需求;是否中正一分局如同馬桶政權般無能,連最基本之「維持交通秩序」職責都做不到,需要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惡劣作風,來侵犯人民基本集會之權利!由此可知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膽大包天,欺負弱小,曲解法令,雙重標準,竟敢擅自擴權,損害訴願人權益!

總之,《集會遊行法》第廿六條之比例原則,必須均衡法益,權衡輕重,而集會遊行之法益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專文保障,其位階自然高於《中華民國憲法》並未專文授與之所謂「用路人行路權」法益,這是基本常識,也是民法總則第一條之習慣與法理;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前項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的精神,與政府往常在處理集會遊行之一般態度上都可了解,集會結社之法益遠遠超過「用路人行路權」之法益,更何況「用路人行路權」並未被剝奪,而只是暫時縮小其行路空間或更易其行路習慣罷了!謝秀能身為堂堂首都之警察局長,如果連這點基本判斷都搞不清楚,何有資格居此高位!

再者,主管官署能夠限制訴願人之前提,依照《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前款之規定,是必須在「必要」之前提,而又有關「維持交通秩序」之情況下,方得為之。今天謝秀能之限制「沒有必要」已經是明顯可見,因為相較於其他類此之集會,本活動影響交通的範圍何其渺小,更不用說即使有影響,也是應該受到保障之權益,對交通秩序影響之排除,其責任在主管官署謝秀能身上,今天謝秀能不但不知盡責為訴願人排憂解紛,反而要藉題發揮找訴願人麻煩,一再的雞毛當令箭刁難訴願人,其拍馬官僚心態明顯可見,類此官員不予剷除,國家怎有前途!

三、「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 斯爐、火把、蠟燭等)」於《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中毫無條款予以規定!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何有擅自擴權之膽量,想必平常即已經習慣胡做非為,才敢如此囂張!

謝秀能更為可惡,其膽大妄為已經超過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竟然自行明目張膽的創造引用《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所有條款均毫無規定的「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條文話語。我想請問謝秀能,你的膽子是從哪裡借來的,你竟敢擅自創造並引用法條,以此無中生有的條文話語依據來核駁訴願人之申復文,訴願人要問謝秀能,你的「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與「禁止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物品」到底源於何處?你竟敢講這是「依法、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訴願人要請問你這個膽大包天的警察,您是依什麼法?不讓人埋鍋造飯填飽肚皮是「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嗎?謝秀能,你膽子太大了!

再者,警察本就不用管太多,「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不需要警方多事多費心,我們自己會注意,警方不要找麻煩我們就阿彌陀佛了!謝秀能假意要「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實則要干涉訴願人之集會權益非常明顯!否則不會膽大包天到自定法條來限制訴願人等之權益!

下列是訴願人在前申復文中已經提及,但謝秀能完全置之不理的部份!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則是否所有人都當禁止攜帶打火機並吸菸;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則中正一分局不啻自打嘴巴,請問第七條所核可的發電設備與車輛要用什麼能源,難道不是汽油嗎?而汽油放在車輛油缸內毫無危險,而瓦斯放在缸瓶內就有危險?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則辦桌與園遊會都是一般常有之民間戶外活動與集會,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根本就不需要申請集會遊行,可見其危險性完全未被考量,加上毫無員警之保護,所以其危險性相對於受到警方保護之所謂「集會活動」其實更大,結果反不需被集會遊行此一特別法所約束。

可見「烹煮食物」本身是一個人類在數千年來即可以控制的安全行為,否則金木水火土,無一可以運用,因為無一不能「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端視我們如何控制罷了!如今訴願人不過欲辦理民間普遍流行之填飽參與者肚子的活動,也自然會要求使用者與糾察員注意其安全,就像我們要注意整個現場的安全一樣,這是我們內部的管理責任,如果就此被陳銘政與謝秀能濫用權力強行禁止,則其心可誅,其人可恥,非常明顯。

再者,家家戶戶使用瓦斯爐烹煮食物者不知凡幾,這種已有完善之公共安全制度之烹飪行為已經行之多年,竟然會讓陳銘政與謝秀能認為,到了需要受《集會遊行法》規範的集會場所,就會變為不安全,而成為易生危害危險的駭人工具,陳銘政與謝秀能恐怕已經患有被迫害妄想症之憂鬱症,其不適任已經非常明顯,應該立刻下台!否則要非如此,其拍馬桶政權王卓鈞馬屁的行為已經到了公然行之毫無遮掩必要的地步,也勢必應該下台!

最後,如果要談危險,則眾多荷槍實彈來「保護」我等集會人士的員警,反而是最為危險之因子!所以陳銘政與謝秀能依《集會遊行法》第廿三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來限制訴願人「烹煮食物」,簡直是雞毛當令箭,任意擴張職權,而完全不考慮同法第廿六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因為任何物品都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可能,人本身就足夠以頭或手或腳來殺人,人身藏匿的刀槍更足以殺人,人穿的衣物也可以燃燒,並且讓人窒息、讓人結繩上吊,所以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與謝秀能,您當天現場是否要搜身,是否要所有參加的人都赤身露體,是否要讓每個人都上手銬腳鐐參與,因為這樣都尚不能保障絕對的安全,因為有人會咬舌自殺,請問您要如何防範!

四、主管官署對集會遊行之「必要」限制法有明文規定,而《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是主管官署主要可以做限制的範圍,「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卻是在《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中完全看不到的規定,謝秀能扯上與此無關之「使用道路之目的」,只能代表整個台北市警察局的所有員警均已經黔驢技窮,而完全找不出任何法條來遮掩其違法濫權之行為了,甚且「使用道路之目的與集會遊行應受合法保障者」是否相符,不該是謝秀能一個小小九品事務官員可以評斷的,這應是由立法院立法,總統簽署後之《集會遊行法》來決定的,謝秀能的膽子只能說已經超出王法太多,其竟敢自訂「法律」,自行「依法處置」,自行「依法禁止」,還認為這是「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其如果再續任,則將來帶警察叛變都有可能,其自行訂定法條之囂張作為已經為法所不容,不馬上下台,中華民國政府將成專制政權是指日可待的!

以下訴願人再重複一下申復文中完全不被謝秀能理睬的部份:

陳銘政在其限制事項第十款說:「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法源何在?如果是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則訴願人要請問,「商業營利行為」與「交通秩序及公共衛生」有何關係?搭棚設攤妨害到什麼「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至於場地之清理,恢復原狀等「公共衛生」事宜,這本是訴願人該盡之義務,不勞你陳銘政來費心多管環保局的閒事,你好好管好自己與自己的屬下就夠了!

由此可知陳銘政竟敢毫無羞恥,冠冕堂皇的下此命令,其膽大包天,枉法非為之程度,已經不是一般的囂張,類比如穿制服之黑道似乎已經毫不為過!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是最基本之淺顯道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其第六條更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依法行政」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可促使公務人員能依相關法令執行職務並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不當的侵害。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陳銘政違法濫權,欺負良民,罪該下台,已經是非常明顯!

五、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噪音之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陳銘政身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轄下三線一星之分局長,竟然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還想撈過界管他局閑事,其要嘛違法濫權,要嘛就根本無知不懂法,不適任為分局長已經非常明顯!

六、總之,「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集會遊行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陳銘政與謝秀能此舉已經是明顯的以非法的方法妨害人民集會之權利,除該當嚴正予以撻伐外,更當考慮接受同法第卅一條之刑事追究與處分!甚且訴願人與行為人依《集會遊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必須負責整個集會之成敗與安全責任,不勞陳銘政與謝秀能任意擴權,越俎代庖,任意限制訴願人之權益!

七、謝秀能終於在最後承認,自己只能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與第五款:「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做「必要」之限制。而這兩條款與「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及「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均毫無關係是非常明顯。至於其對「集會處所」之無理限制為非必要,訴願人也已經於前述理由中陳明!

八、總之,謝秀能對訴願人之申復文完全不與理睬,答非所問、自說自話、自訂法條、自作主張來回答訴願人之申復文,訴願人之權益謝秀能棄如敝屣,完全不顧,其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嚴重暴露,其不適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非常明顯!訴願人因此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對謝秀能陳銘政等相關違法濫權官員嚴與處置,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賠償訴願人之損失!因為對訴願人之權益損失已經無法彌補!

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梅峰

本文於 2010/07/06 06:58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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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出新中華家黨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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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籃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黨員幹部代表

紅籃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_台灣小農黨_選出新中華家黨梅峰

2010/1/31 下午 08:24:15
【社長高國清主編劉璇記者/攝影葉景陽台北報導】紅籃綠三胞胎黨誕生感言,打破紅籃綠無謂之爭,應該多動大腦,少用口水,為大家爭取財經均富,先均富然在民主。

猩猩猴 拍攝的 三胞胎黨........。
日落的下午這是我第一次走過凱道....

紅綠藍三黨誓師 KMT門前踢館「刺馬」卡彈

NOWnews今日新聞 (2010-01-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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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前紅衫軍成員莊嚴和梅峰將在1月底一口氣成立紅藍綠三個黨,今天(27日)的誓師大會號召民眾一起用空氣槍射馬英九總統的照片,號稱要「刺馬」,結果準備不足,空氣槍卡彈,現場笑果十足。

「紅藍綠一家親,統獨從此休兵!」黨員們把口號喊得響亮,1月底要成立紅藍綠三個黨,誓師大會先到國民黨中央嗆馬,不過空氣槍卻卡彈,三黨的秘書長莊嚴笑著說,「呵呵呵,錯誤示範,卡彈卡彈。」

莊嚴架式十足,要用空氣槍射馬踢館,但子彈就是不聽話,喬了半天,大人沒辦法,派小朋友出馬。三黨黨員還嗆馬,「白痴白痴白痴,你都比他好,你都比他強,白痴白痴白痴!」

此外,還有人要造勢,新北市議員參選人臧家宜說,她的競選總部「當然是鴻海的門口對面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梅峰則說,「我是梅峰(沒瘋),馬英九碰到我會瘋。」

一口氣要成立三個黨,20個黨員在記者會前先領便當吃飽飽,事後每個人抱著一把把道具蔥離開,真是有吃又有拿。(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黃慧婷、黃逸民)

紅綠藍三黨誓師 KMT門前踢館「刺馬」卡彈


前紅衫軍成員莊嚴和梅峰將在1月底一口氣成立紅藍綠三個黨,今天(27日)的誓師大會號召民眾一起用空氣槍射馬英九總統的照片,號稱要「刺馬」,結果準備不足,空氣槍卡彈,現場笑果十足。

「紅藍綠一家親,統獨從此休兵!」黨員們把口號喊得響亮,1月底要成立紅藍綠三個黨,誓師大會先到國民黨中央嗆馬,不過空氣槍卻卡彈,三黨的秘書長莊嚴笑著說,「呵呵呵,錯誤示範,卡彈卡彈。」

莊嚴架式十足,要用空氣槍射馬踢館,但子彈就是不聽話,喬了半天,大人沒辦法,派小朋友出馬。三黨黨員還嗆馬,「白痴白痴白痴,你都比他好,你都比他強,白痴白痴白痴!」

此外,還有人要造勢,新北市議員參選人臧家宜說,她的競選總部「當然是鴻海的門口對面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梅峰則說,「我是梅峰(沒瘋),馬英九碰到我會瘋。」

一口氣要成立三個黨,20個黨員在記者會前先領便當吃飽飽,事後每個人抱著一把把道具蔥離開,真是有吃又有拿。(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黃慧婷、黃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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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 周邊交管

「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周日上午9時至下午10時將於凱達格蘭大道舉辦集會活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維護本項活動交通秩序與安全,期間將實施交通管制,凱達格蘭大道(中山南路至公園路段,均不含路口)北側人行道暨緊鄰2線車道,禁止車輛通行,並視現場狀況彈性擴大管制範圍。


>>上聯合便利貼 (iPost.udn.com) 週週送筆電!

【2010/01/28 聯合報】

「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集會活動交通管制、疏導措施
  「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集會活動申准於99年1月31日9時至22時假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舉辦集會活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維護本項活動交通秩序與安全,將於99年1月31日9時至22時(視狀況提前或延後)管制凱達格蘭大道(中山南路至公園路段,均不含路口)北側人行道暨緊鄰2線車道,禁止車輛通行,並視現場狀況彈性擴大管制範圍。
  前揭集會活動交通管制訊息將隨時提供各廣播電台插播路況報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特別呼籲駕駛人隨時收聽路況報導,提前改道行駛避開管制區,勿任意違規停車,並遵守各路口員警之指揮疏導,以免增加管制區域周邊道路車流延滯及耽誤行車時間,共同維護交通順暢與安全。


本文於 2010/01/29 09:52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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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紅綠藍三黨誓師 KMT 門前踢館「刺馬」卡彈
2010/01/27 22:05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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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綠藍三黨誓師 KMT門前踢館「刺馬」卡彈

(2010/01/27 17:37)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前紅衫軍成員莊嚴和梅峰將在1月底一口氣成立紅藍綠三個黨,今天(27日)的誓師大會號召民眾一起用空氣槍射馬英九總統的照片,號稱要「刺馬」,結果準備不足,空氣槍卡彈,現場笑果十足。 

「紅藍綠一家親,統獨從此休兵!」黨員們把口號喊得響亮,1月底要成立紅藍綠三個黨,誓師大會先到國民黨中央嗆馬,不過空氣槍卻卡彈,三黨的秘書長莊嚴笑著說,「呵呵呵,錯誤示範,卡彈卡彈。」 

莊嚴架式十足,要用空氣槍射馬踢館,但子彈就是不聽話,喬了半天,大人沒辦法,派小朋友出馬。三黨黨員還嗆馬,「白痴白痴白痴,你都比他好,你都比他強,白痴白痴白痴!」 

此外,還有人要造勢,新北市議員參選人臧家宜說,她的競選總部「當然是鴻海的門口對面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梅峰則說,「我是梅峰(沒瘋),馬英九碰到我會瘋。」 

一口氣要成立三個黨,20個黨員在記者會前先領便當吃飽飽,事後每個人抱著一把把道具蔥離開,真是有吃又有拿。(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黃慧婷、黃逸民) 


紅綠藍三黨誓師 KMT門前踢館「刺馬」卡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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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紅衫軍成員莊嚴和梅峰將在1月底一口氣成立紅藍綠三個黨,今天(27日)的誓師大會號召民眾一起用空氣槍射馬英九總統的照片,號稱要「刺馬」,結果準備不足,空氣槍卡彈,現場笑果十足。

「紅藍綠一家親,統獨從此休兵!」黨員們把口號喊得響亮,1月底要成立紅藍綠三個黨,誓師大會先到國民黨中央嗆馬,不過空氣槍卻卡彈,三黨的秘書長莊嚴笑著說,「呵呵呵,錯誤示範,卡彈卡彈。」

莊嚴架式十足,要用空氣槍射馬踢館,但子彈就是不聽話,喬了半天,大人沒辦法,派小朋友出馬。三黨黨員還嗆馬,「白痴白痴白痴,你都比他好,你都比他強,白痴白痴白痴!」

此外,還有人要造勢,新北市議員參選人臧家宜說,她的競選總部「當然是鴻海的門口對面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梅峰則說,「我是梅峰(沒瘋),馬英九碰到我會瘋。」

一口氣要成立三個黨,20個黨員在記者會前先領便當吃飽飽,事後每個人抱著一把把道具蔥離開,真是有吃又有拿。(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黃慧婷、黃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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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極度深綠的小鬼,極度深藍的長輩
2010/01/24 05:05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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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26551499

100121松山信義走九遍

《松山信義走九遍》這一次來到的地方是阿源從小長大的地方→饒河街觀光夜市。過去一直都沒有掃自己的“家鄉”原因很簡單,因為:我竟然會有一種近鄉情怯的感覺!總覺得都是認識的叔叔伯伯阿姨們,跟他們自我介紹時會害羞ㄋㄟ!但總不能因為這樣就都不掃吧?剛好今天是泰源的新版名片出爐的日子,這種“喜事”當然要選擇第一優先跟在地的鄉親父老們分享才是阿!……↓

關於名片,今天總共出爐了「24000張」,泰源要在這邊特別感謝「梅峰」梅大哥,因為這兩萬四千張的名片就是梅大哥贊助給泰源的,完全免費唷!超級感動的ㄋㄟ!梅峰大哥的介紹:http://www.nownews.com/project/0010/914_1.htm

泰源跟梅大哥的緣分其實還蠻奇妙的,雖然認識沒有多久,而且在政治光譜上,我是極度深綠的小鬼,梅大哥則是極度深藍的長輩,但是他竟然會願意幫助我!?所以我真的很感動,老實說,天天掃街,面紙的消耗速度還頗快的,如果要追加訂貨,肯定又是一筆不少的收入……唉!所以嚕,雖然這個名片的正面不小心有切到一些邊邊,搞得梅峰哥還挺自責的,但我高興與感謝都來不及了!

從朋友們打聽到有關於梅大哥的評價,有人說他是「一個善良的好人」,還有另外一種說法是他對政治始終抱持著一定程度的「浪漫情懷」。梅大哥之前也曾經參選過大安、文山區的立法委員,這一次他則是要參選大安文山區的台北市議員,當然我不可能拜託綠色選民支持他,但我誠懇地呼籲藍色選民給梅峰大哥一個讓他可以服務大眾的機會。

梅峰大哥目前打算要與前紅衫軍副總指揮「莊嚴」、郭台銘互告的「臧家宜」等人,於今年共同成立所謂的「紅、藍、綠三胞胎黨」,這個三胞胎黨之所以會成立的原因在於「企圖跨越藍綠二元的政治對立」思考而產生;其象徵的意義就是不問政治色彩,而是「議題性」的領導,大家只要彼此有共同認同的議題與主張,就一起共推;雖然泰源我並沒有加入(對不起,我真的不太敢),但我衷心期盼這個三胞胎黨能夠為年底的五都選舉增添不少趣味。

接下來是今天的主題啦!原以為掃饒河街應該花三個小時就能將騎樓的部分全部掃完,結果花了三個小時到晚上十點多,才總算掃完右排的騎樓,改天左排的騎樓,還有中間的路邊攤都還要再補掃唷!同時也再次謝謝志工士元的陪伴阿!

本文於 2010/01/24 05:16 修改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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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邀請函
2010/01/24 04:03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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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

全球首創:三胞胎黨府前成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元月卅一號週日下午一點 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

失業者 尾牙 園遊 義診 歌舞 演講 摸彩

邀請函

謹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元月卅一號週日下午一點整,假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舉行台灣小農黨、中國社會黨及中華家國黨,全球首創之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現場尚備園遊會供您玩賞、遊樂、義診與採購,晚上六點並備失業者尾牙餐會與歌舞演講節目助興 恭候

台光

中國社會黨籌委會召集人:戴浙
台灣小農黨籌委會召集人:臧家宜
中華家國黨籌委會召集人:梅峰
三胞胎黨聯合籌委會秘書長:莊嚴
敬邀

大會程序
○九點 舞台、帳篷搭建
一十點 攤位、場地佈置
十二點 工作人員午餐
十三點 報到,園遊義診開始
十四點 中華家國黨成立大會
十五點 中國社會黨成立大會
十六點 台灣小農黨成立大會
十七點 演講歌舞與摸彩開始
十八點 失業者尾牙餐會
廿二點 大會結束

注意事項
壹、凡持本邀請卡者均可參加餐會與摸彩。
貳、欲在本次活動設置攤位者,請與陳長宏先生連絡,○九八六○三九五一九。
參、歡迎以認購餐券(每張一百元)、認桌(每桌一千五百元)、義賣等方式贊助,並懇辭花圈花籃。
肆、分別加入三黨中之任何一黨者,即得享有三黨黨員之所有權利,因三黨之祕書處均合署辦公。每人每年黨費如下:
甲、一般:貳百元。
乙、無業:免繳費。
丙、學生:壹百元。
丁、團體:壹百元。
戊、終身:貳千元。
己、榮譽:伍千元。
庚、鑽石:壹萬元。
以上費用在成立大會前均減半優待,敬請把握!
伍、《中華家國雜誌》每年一千元,首十四期合訂本一千六百元,終身訂戶五千元,月底前訂購均減半優待!
陸、現場贈送《中華家國雜誌》、《大眾交通服務手冊》、《政治正確》、《台灣觀光報》、《世界論壇報》、《兩岸時報》、《根本破解龍之謎》,送完為止。
柒、紅藍綠三胞胎黨丁恤義賣,每件三百元,這是全球首創之「三胞胎黨」,頗具紀念價值!

主辦單位
台灣小農黨 籌委會召集人
臧家宜:○九六八﹣一四○七八○
中國社會黨 籌委會召集人
戴 浙:○九二六﹣二八七六○九
中華家國黨 籌委會召集人
梅 峰:○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三胞胎黨 聯合籌委會秘書長
莊 嚴:○九三一﹣三八八六六一

聯絡資訊
聯絡:三胞胎黨聯合籌委會召集人梅峰
總部:台北市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電郵:mei.feng@me.com
即通:SKYPE, YAHOO & MSN: MeiFengNorway
網誌:BLOG.UDN.COM/MeiFeng
劃撥:○一八四二二一﹣○ 梅峰

回條

如能以回條告知參與意向,不勝感激!將馬上與您聯絡!
□參加尾牙,□義診設攤,□認購餐券,□認桌邀友,□購買丁恤,□終身黨員(榮譽、鑽石),□訂閱雜誌(年度、合訂本、終身)
姓名:______ 電話:_____ 手機:______ 傳真:_____
電郵: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於 2010/01/24 04:38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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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綠三胞胎黨誕生感言
2010/01/20 05:2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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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綠三胞胎黨誕生感言
2010/01/20 

許多師長與朋友在乍聽小弟所謂之「三胞胎黨」將於元月底,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成立後,多不容易接受,因為中國泡沫政黨已經夠多了,難道我們一次還要再增加三個!且我們還小,怎麼可以搞得這麼複雜! 

不過,不管小黨有多少,民主政治的最基本前提就是政黨政治,所以只要真正想為百姓謀福祉,就必須取得政權,而其前奏自必須靠政黨的團結力量,否則單打獨鬥是無繼於事的。 

目前中國的政黨僅有的意識型態幾乎只有統獨,唯一稍有救國主義的中國國民黨,也因為領導者無能,而完全弄不清治理國家的方向,更不必言其根本就不知道國家的病因何在了。 

且大家都知道,統獨議題是假的,因為其八成操控在國際強權,主要是美國爸爸與中共手中,而由不得我們,所以天天泡在統獨口水中,而荒廢了家國民生問題的解決就是我們這麼許多年來的政治生態,造成目前病入膏肓的局面。所以生為一個負責任的政黨,首先就得跳脫這塊泥沼。加上兩大黨為私利夾殺小黨,我們也不得不另覓生路。 

從新黨、親民黨與台聯黨被邊緣化的前車之鑑,我們也可以知道,如果再盲從於統獨藍綠之市場區隔,則必與他們有同樣之下場。其實國家社會之面向是極多元的,階級、職業、性別、族群、地域與宗教等等都可以區隔,我們必須有新定位才足以殺出一條血路! 

但難道我們有了新定位,就有可能不被統獨之舊框框所環繞指摘嗎?這時我們該怎麼辦,要學馬桶與朱高正的「政治是高明的騙術」,先取得政權再說嗎?小弟非常不以為然,因為馬桶與耳東水扁的開高走低例證告訴我們,欺騙總有被拆穿的一天,政治家還是應該實事求是量力而為,這樣最起碼能夠適可而止,全身而終,而不致被抓包到身敗名裂的地步。 

因之三胞胎黨的誕生就記取著這些經驗與教訓,我們知道黨名之隱晦是逃不過大家雪亮的眼睛的,所以與其短視逃避,忘祖滅宗,不如誠實面對,光明正大的在黨名上明示自己的統獨立場。 

幸運的是上天也疼憨人,就當我們為黨名定位爭得面紅耳赤,但又不願為組黨而造成分裂的時候,戴浙教授突發奇想的建議,為何不同時成立兩個黨呢?於是雙胞胎黨的概念出來了:再為了莊嚴兄與家宜等的融合,紅藍綠三胞胎黨亦自然推出。讓我們為早想突破的重圍生出一記絕招,真正不但能堅持既有之統獨理念,又能號召大家拋棄這無謂之議題,共創美滿的中國未來!因為在台灣地區的兩千三百萬同胞對內可以吵得臉紅脖子粗,但對外則無論如何必須一條心,否則四分五裂遲早會被吃掉的! 

我們更知道,政黨是否不會泡沫化,即在主義與領袖的存在。對此,我們深具信心,這在黨名上也能明顯的看得出來,經過這麼多年的認真踏實努力,我們是有想法有主義的。至於領袖之培養,當然就較簡單了,因為國父說:「知難行易」,只要我們包容,只要我們意誠,各方領袖人才很多!我們有把握取得政權以造福百姓! 

三胞胎黨的意義還有很多,從其自然產生之過程可以清楚的告訴我們,只要精誠所至,必能金石為開!小鼻子小眼睛的短視近利是不會有開創性的作為的!打破紅藍綠之無謂之爭,應該多動大腦,少用口水。類如歐盟般,在現有的帽子上再多戴一頂容的下所有其他勢力的寬高帽子並不難,這樣排除私心,計全民之利的成事心態,何有爭執甚至戰爭之必要,所以誰大動干戈,誰就是炎黃子孫十惡不赦之罪人。 

在兩岸關係上,小弟早曾為文,以「一個中國疆域,兩個主權中國」所謂之「一疆兩中」來詮釋現階段之兩岸現狀,此「一個中國『疆域』」不就是那頂高寬的帽子,相信只要計全民之利的紅藍綠三方,應該都可以接受! 

小弟的新朋友,泰雅族的「酋長」達賴,最近即告訴小弟,甘地的「欣賞、學習、包容、尊重」哲學,人與人、藍綠間與兩岸間,如果不以這種心態來計全民之福祉,都應該被我們唾棄! 

我們也知道目前是多說無益,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這些私心政客是不見棺材不流淚,因為他們無能但卻又肖想權勢財富。所以我們必須站出來,伸張公理正義,年底的五都選戰將是我們三胞胎黨的第一戰,我們不會突出自己,將以整合包容為首務,結合關愛百姓之政治家,以共同關切之議題來聯合作戰。最樂觀的戰況有可能是,五都都有聯合戰線之黨團,目標高遠,未來才有希望;不敢夢想,極可能毫無機會;高度決定態度,讓我們共同努力! 

三胞胎黨本身即極具話題性,其運作、組織、求同存異的過程如何,對外之口徑又該如何,其實很有意思。小弟只能對各位說,目前為止我們多採共識決,而尚未表決過。家主雖然應該服從多數,但亦應尊重少數,因少數卻很可能反是專業人士,是故只要說的有道理,我們就絕對要尊重! 

目前小弟相信以下的想法應該是我們三黨的共識: 

一、反帝國主義。二、反資本主義。 
三、反種族主義。四、重中華文化。 
五、重家庭價值。六、重民主程序。 
七、對外一條心。八、佳國不必分。 

我們的黨章也很實在,做得到才寫,做不到又何必踩自己的腳,且均於法有據,更因此能凸顯沒有「政黨法」的荒謬。與在總統府前凱道成立政黨,及紅藍綠三胞胎黨同時成立,應該都有可能是首創,這裡就讓大家參考一下,並請您指教! 

中華家國黨黨章 

第一條 宗旨: 
擷取西方精髓,復興中華文化; 
承續三家意識,宏揚家國主義; 
實行三主政治,建立中華家國。 
光復大陸國土,收回固有失地; 
扶持弱勢國族,德服歐美霸權; 
伸張公理正義,共創世界大同。 

第二條 黨徽: 
陰陽調和是非分明,中華家國台灣先行,家國主義統一中國,華夏強盛天下太平。 

第六條 職員:本黨設總管家一人,縱理黨務,由黨員互選之,任期兩年,其罷免由大會決定。管家若干人由總管家提名,大會同意後任免之。 

台灣小農黨黨章 

第一條 宗旨:堅決為農民撐腰。 
第二條 黨徽:黃色之斗笠、鐮刀與香蕉構成台灣水牛面貌,稻米圍繞兩旁,綠底代表維護台灣本土意識。 
第六條 職員:本黨設總裁一人,縱理黨務,由黨員互選之,任期兩年,其罷免由大會決定。幹部若干人由總裁提名,大會同意後任免之。 

中國社會黨黨章 

第一條 宗旨: 
奉行孫文主義,促成中國統一; 
平均地權,選賢與能; 
節制資本,為民服務; 
全民政治,富家強國; 
社會福利,世界大同。 
第二條 黨徽:堅定拳頭緊握帶刺綠葉紅玫瑰。 
第六條 職員:本黨設總書紀一人,縱理黨務,由黨員互選之,任期兩年,其罷免由大會決定。書紀若干人由總書紀提名,大會同意後任免之。 

紅藍綠三胞胎黨共同黨章 

第三條 黨員:凡繳交黨費即為黨員!享所有之權利與義務,每人每年黨費如下: 
甲、一般:貳百元。 
乙、無業:免繳費。 
丙、學生:壹百元。 
丁、團體:壹百元。 
戊、終身:貳千元。 
己、榮譽:伍千元。 
庚、鑽石:壹萬元。 
第四條 黨友:凡曾參與本黨活動者即為黨友。 
第五條 大會:家國論壇每週開會,乃最高權力機關,黨員有投票權,黨友有參與權。 
第七條 合署:台灣小農黨、中國社會黨及中華家國黨,紅藍綠三胞胎黨合署辦公;設三黨秘書長一人,由大會定之;幹部若干人由秘書長任免之。 
第八條 關係:凡分別加入三黨中之任何一黨者,得享有三黨黨員之所有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財務:政治獻金、捐助、黨費、黨營事業等等為經費來源;每年經費收支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布之。 
第十條 修訂:黨章之修訂,由每週開會之家國論壇隨時更正之。



本文於 2010/01/26 10:22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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