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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節 日據中期的統治運作:〈一〉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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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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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據中期的統治運作:
此一分期,是參考日本較開明的殖民地政策學者矢內原忠雄的觀點,但以深入的考察史實,從新處理;依據其所稱:
「歷任台灣總督所示施政方針可以1918~1919年之交為界,分成前後兩期。前期以兒玉、後藤政治為基調,根據台灣社會的特殊性認識……後期則自明石總督起……」[1]
我們也願以明石氏就任台灣總督為此期的開始:
一、 由「武官總督」到所謂「文官總督」
不過,我們不能接受矢內氏所謂
「如前期稱為日本帝國主義下台灣警察政治的建設時代,則後期到了文治的發展期•」[2]
它借著「文」與「武」相對,有誤導研究者,以為日據史真有重大轉折的嫌疑;其實,當時在震驚世界的「噍吧年事件」結束後的越年,1918年,由日本天皇敕令以公佈修正台灣總督府組織規程而推動的:即將過去規定的「台灣總督以陸軍大將或中將充任之」,改為「總督為親任」,成為日後1919年所謂「文官總督」的法源;這也是部份迴護日本殖民統治,強調現代化進步作用,的著作常大書特書的,誤認為這由「軍人統治」改為「文人統治」就是一個重大的進步,但是,它除了對於海內外關心但不了解台灣情勢的人士有混淆視聽的意義外,其史實究竟如何?例如,美國哈佛大學博士,曾任教於柏克萊加州大學的高棣民教授,在其名著「台灣奇蹟」裡,就有如下的敘述:
「日本對台灣殖民統治可以分成三個時期:……第二段時期是由1919到1936年,在這段期間,台灣社會已經發生變化,日本已可以採取比較自由的政策,這點在文人統治和台人治台兩項政策上獲得充分的反應;」[3]
就是日本陰狠殖民統治在國際上混淆成功的又一個例子;我們要指出所謂的「比較自由的政策」,史實絕非如此,換言之,跨越1915與1916年,其組織涉及全台南北的噍吧年事件,至此時期不過兩年,我們只見到,日本殖民當局於1918年7月派出陸軍中將明石元二郎出任台灣總督,8月就敕令修改了關於「武官總督」的部分,其後不到四個月,又發布「台灣教育令」,首次「確立」了它據台二十多年來的台灣學制,似乎真的該總督此後就開始展開了「文人統治」;不過,如果我們了解該總督只是一位極熟悉歐洲革命黨活動方式,在「日韓合併」中合併朝鮮憲警鎮壓革命有功的前朝鮮憲兵隊司令官的經歷[4];同時,由他抵台次日對總督府高等官及台北機關首長的訓示所關切的只是讓我台灣先民如何「犧牲貢獻」「世人注目」之類:
「世界各國殖民地,對各該國作犧牲貢獻,鑑於此點,台灣對我國之軍需、經濟方面之貢獻,需要諸君努力以求其實現,……」[5]
「欲造成與日本本國無異之領土,端賴諸君之努力,倘不能達成此根本目的,則可證明日本雖擴大土地亦缺乏統治能力,如是則不如從頭勿為之•……欲行指導統馭各民眾,殊屬難事•諸君當此難局,一舉一動,悉惹世人注目,務希常自留意,……」[6]
換言之,雖然有論者以為這位死後要求葬在台灣的明石總督在任時的「台灣教育令」或「日月潭發電計畫」、「嘉南大圳」、「司法改革」之類的「同化政策」,就是為其後所謂「文官總督」的同化政策之先導;我們卻要藉此指出,它確是一種先導,不過,所先導出的只是後來一再隱瞞殖民地人民「犧牲貢獻」的「同化政策」。因此,相對的,我們會發現他的施政實況是如下的:
以「台灣教育令」言,其所重視者不過職業教育,以充實其榨取而已;印證他竟將原有專管學校教育事項的「學務部」,與「地方部」合併為「內務局」,不再是具有專業的教育地位,可以讓我們窺見其中的虛假。
以「日月潭發電計畫」一類言,則根本不顧及地方社會政經發展需要就設計,只要是具有若干自然條件,人民不過是可以駆使的工具,幾乎不須考慮真實的成本,統治者若有「雄心」儘管放手規劃,所以,雖然該發電工程募集股款時情況極為踴越躍,其應募數在日本超過目標四百倍以上,在台灣則應募數超過一百倍以上,使得在尚未繳納股款以前,其頂讓權利已漲至三倍以上;但是,開工僅三年卻因工事資金不足而工事中止,至1926年,更是出現正式聲明工程一時停辦的結果;無怪乎,當時的日本官方學者就曾對該類工程提出如下的指責:
「如果對於目前財政表面上的盛況寄以樂觀,而不顧經費的經濟使用,從事過大不急之務……則恐今後台灣殖民政策的弱點卻在其財政上發生不測之禍患,…」[7]
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以「司法改革」言,所謂「司法獨立」、「三級三審制」、「合議」制,在名目上,真是重要;但是前者,所指「撤銷從來總督對於推事之休職命令權,以明其地位,使司法獨立之旗幟鮮明」,除了「旗幟」確實好看外,其史實如何?對於台灣司法因日據初期的高野法官事件已完全確立其特殊化地位二十多年之後,這一撤銷,有何實質的意義?後者,以「二級二審」改為「二級三審」,二、三之別,或「三人」、「五人」合議,數字不同,當然十分明顯,但是,我們也應質問實際情形如何?換言之,以特殊化的總督府轄下的高等法院分為二審與三審的「覆審部」、「上訴部」,看來其合理性雖然較高;但是,如果過份重視這「二級二審」至「二級三審」的形式,我們回顧日據台灣初期,在高野孟矩時代〈1896~1898〉,當時台灣司法所採行的是「三級三審制」,以此形式言,雖然,在日本最自由開放的大正民主浪潮下的1919年,其「司法改革」也仍是退步的,歧視的!相對的,我們實應更重視司法的實質,即像對於抗爭的兩造是否有良好的辯護人來為雙方擔任代理的問題?尤其,當總督府所扶植的日本資本家與台人的利害衝突時,該制度能否提供公正的保證──例如,由我台南名企業家吳修齊先生的回憶,1934年他所涉及的一場官司中,可見其一斑:
「沈榮律師的忠告,和為貴,因為對方是日本人。……走訪歐清石大辯護士,歐氏抗日精神十足,……會社敗訴,不服,再上訴,……歐氏說:必須週旋到底,絕對勝訴無疑……願意繼續擔任訴訟代理人,除出差台北旅費照收外,前謝、後謝都不計較云云……各業主認為第二審、第三審一拖就要數年,台北來回旅費相當可觀恐負擔不起,……最後介紹一位大辯護士黃先生,黃氏原任高等法院判官……台北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草薙判官……邀我到遠離眾人之處說請你協助圓滿解決市成可另給你好處,……翌日……恰遇草薙法官……我住在台北憲兵隊對面,請到我家來談一談,我一定給你一點好處。我當然是不會屈膝去拜訪他,數月後接到判決書,居然是原告勝訴,……」[8]
竟然,上訴的法官能直接如此一再地為日本資本家服務,這樣形式上所謂的「改革」與「進步」,其實質的進步意義應該十分有限吧。
以上所舉的史實,加上我們所知,前述日據初期以來各惡毒的統治術絕未停止,讓我們對於名目上的「文官總督」或「敕令立法」之類,既使我們不一定要學韓國史家在批判日本殖民統治的「文化政治」時,採行的強烈主體性觀點,即所謂:
「日本所標榜之所謂『文化政治』,其實只不過是為壓制世界輿論所採取之表面緩和之欺瞞行為而已,所有的僅僅是日本人因其國內之矛盾或隨其對外之侵略過程對韓國之要求發生變化而轉換其政策而已。」[9]
但是,實在絕不能再以當年矢內原氏輕描淡寫所稱:
「在這樣情形下,日本政府對台灣統治的方針,劃為一期•一方面則於文官總督之下,實行文治政治,強調日本人與台灣人的共存融合,另方面則揭示台灣對外的經濟發展為重要政策;這是當然的趨勢•這只是世界大戰後世界殖民地統治政策的轉向,帝國主義殖民政策的新傾向在台灣之一表現而已•」[10]
以結尾的「帝國主義殖民政策的新傾向在台灣之一表現而已」一句,就容許統治者混淆與卸脫其一貫真實的面貌:相反的,我們卻應該藉由此一說法,對於日人對於日據中期統治運作的種種變貌及其自我迴護,可以有了更深入的認知。
二、由「日台共學」「日台共婚」到「治警事件」
「日台共學」與「日台共婚」是「六三法繼續案」(1903年)通過後,經「同化會」被解散(1904年),又十八年之後,在明石總督的「台灣教育令」三年後,被公佈的。其時,日本統治台灣的運作模式雖已完成,但台灣先民在日據初年的80餘萬人消失,各地起義反抗不斷,在被稱為世界最大的刑事案件的「噍吧年事件」過後,加上大環境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世界民族主義浪潮的啟蒙,尤其,當台灣人纏足與辮髮的解放運動都要到海峽彼岸台灣人的祖國──中國──革命之後才能蔚成風氣的前例,加上1919年朝鮮的三一萬歲事件,對於日本東京當局的打擊,這些就使它不能不注重對於台灣的控制──教育與象徵「日台同化」的「日台共婚」問題。
在教育控制上,田總督[11]接續在明石總督所頒的「台灣教育令」之後發佈發佈了「改正台灣教育令」,可謂是彼岸中國已為求富強引進當時美國最新的教育理念與制度,以及與之相互激盪的新文化運動,與當時殖民地民族自決運動影響所及的結果。而另一必要性則來自日本殖民發展需要的考量,不論是作為原料的供給地或是可行銷的市場,兩者都需要提高人力的素質;然而,應指出的,是在前述日人「反同化」的巨大力量宰制下,被統治的台灣人的教育問題,是因現實剝削上的需要而謹慎發展的。因而,該兩教育令。由於其內容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所受的基礎教育照顧差別極大(如:日人基礎教育的小學校為公費設立,設備佳;台人的「公學校」則為地方得經官廳同意後自費設立,設備差;台童許可體罰,日童則禁止體罰等),儘管,在其聰明的以日語是否流利為「共學」的差別待遇的「客觀理由」下,是開始了注重師資的培育及職業教育(過去只有附屬性的「實業科」)的觀點。換言之,儘管,其時,正當前述「台灣事務局」的外務部委員原敬──曾經在日據初期主張漸進的同化──已貴為日本著名的平民首相,但是,在那時代巨潮洶湧、情勢大好的環境裡,他所能走到的最遠距離,卻也不過如此(此一小變動取了一個好名字,不叫「同化政策」,而叫「內地延長主義」)。由他不久後就被暗殺了來說,正又印證著我們所謂,對於朝野輿論主流,確實總不曾真正重視「同化」的觀點。
儘管,「改正台灣教育令」作為一項控制,我們也不能忽視其「啟蒙」的作用,因為,「啟蒙」,當然不是統治者所能完全避免的,人們會因自己所見,會有自己的觀點,會因比較「敢於」思考而產生自信,會變得不容易被矇騙,不肯輕易相信。1919年的「台灣教育令」,就因此類的作用,它被日人美稱為「台灣人教育的確立」1,就似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不過,如果對比於當年1919年前後中國與日本本土幾乎同步引進了美國兒童本位的自由主義教育制度上看,該日本學者所稱為我「台灣人教育」所確立的卻僅是「工具性」的教育體質,則又極顯然地呈現出其所稱「同化主義」的虛妄本質。
在族群同化上,關於「日台共婚」問題,日本官方文書也曾指出其在「真正的」同化政策中的重要性:
「對於台灣人同化政策原應從教化、經濟、社會各方面予以促進,而就中以日台人之通婚效力最大,……然以其並無程序法,故實際上如同禁止狀態。一面,且不禁止與外國人通婚,而同屬一國人民之婚姻,竟不能合法進行,殊為不合情理。」[12]
然而,自1918年公佈「共通法」後,雖在1920、1921年先後頒布法令,對於這最可表達「同化政策」之真誠的「日台共婚」法令,卻以「只因其前提要件,即戶籍制度,尚未完備」,就「保留」,致使該重要法令並不真實施行。所以日本官方政策號稱「同化」、「一視同仁」,而實際絕對歧視的差別待遇,在此時,實是昭然若揭。直到1933年,日本宣佈施行「有關本島人戶籍之要件」,還設下「暫由台灣總督自行決定」與「日本人男子」中無資格服陸海軍正常兵役者[13],始得入籍台灣人戶籍的限制。此政策之長期延續發展,迄於日本無條件投降未曾進一步修正,又是可以幫助我們認知,亙日本「同化」我先民五十餘年的,日據台灣史的一項重要真相。
著名的「治警事件」[14]〈1923年〉,是應該與1922年林獻堂先生被逼退出「台灣議會請願運動」一起看的;當時所有參加該請願運動的人士都受到了種種壓迫[15],林獻堂因資金週轉被台灣銀行威脅,不得不揚言退出;但因此反逼出激進的「台灣議會期成同盟」──這是我台灣人在世界民族自決的潮流下,對於日本統治的反抗,由「明白」反體制的武力抗爭,轉向「不明白」反體制的一項社會運動,即可能發展為「不反體制」的社會運動,但是,竟然仍不能避免日本統治者發動其蔑視的壓制──即此「治警事件」。
它在政治上表現的,是在前述明石總督及田總督已提出上述「內地延長」主義說詞,好像是更具有「同化」質素的主張,以對抗在世界「民族自決」潮流之局面,此時,我台灣先民則因摸索到了日本統治模式中所存在的可以容身的若干矛盾,而順應時潮地提出關於設置代表全台灣人民的台灣議會的要求;這一「同化式的主張」之一再失敗,可說是我先民根據歷史血淚經驗的教訓,已透闢地認清了日人所提純屬「義務性」同化論的欺妄,從而對等地提出了「權利性」的同化主張。果然,同年,田總督所回應我台人的「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就只是個輕蔑的名目;是既乏民意觀念,且其議決的約束力遠不如過去那已在1906年被廢除的舊總督府評議會的設計[16]。千辛萬苦竟只求到一個被開明的矢內原氏稱之為「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乃是世界各國殖民地的許多評議會中,最為缺乏實際效能的一個空頭機關。」,主倡同化的統治者,這樣的回應是怎樣的輕蔑!
這時的史實是,活動雖經我先民努力爭取,並因1923年9月新任內田總督曾公開表示開明姿態而加緊推動,不料,內田總督[17]在上任後兩個月即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為名,發動全島性的大逮捕──由內田總督的假開明及「治警事件」裡檢察官竟然不依法論事,而公開地僅以他個人難忘近九年前噍吧年事件的往事為理由:
「……事件全係出自本島人對內地人及在台官憲的反抗運動,目的在乎由日本人之手奪取台灣。當西來庵事件(即噍吧年事件)發生之時,事前竟無一個台灣人向官憲告密,由此一事也可以明白台灣人對日本官憲所懷抱的反感達到如何的程度了。由此等事情,日本人對台灣人自然不能放心,所以予彼等以自由的權利實屬危險。」1,
就可據以大規模逮捕各地社會名流;當時,雖有日本律師清瀨一郎演出1「正義」而「聲淚俱下」的辯護劇,但是,由那向我台先民提出明白倒退的新評議會設計與虎頭蛇尾地處理該案,可見日人對我先民實有明顯而嚴重的輕蔑,真是予取予求;儘管該案結果並未受重刑判決,已可見我台灣人政治處境的艱辛,而所謂「同化論」的虛假,當然就又等於受到了一次明顯的暴露。
-------------------------------------------------------------------------------
[1] 「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頁173
[2] 前揭書,頁173。
[3] 「台灣奇蹟」,高棣民著,胡熤嘉譯,洞察出版社1987年出版,頁61。
[4] 明石總督,1864年生,三歲喪父,由母親含辛茹苦帶大,少年入軍校,性格陰沉,頭腦冷靜;軍校畢業後,曾參加征台軍,後長期從事情報工作,屢建大功,其中,尤以他在日俄戰爭前後,在歐洲與反對帝俄的各國社會革命黨人的交往,據說撼動了俄軍的後方,促成了日俄戰爭的勝利,最為具有戲劇性;其直接相關於台灣的,卻是他來台前,這位西方革命家之友曾被派往朝鮮,不過這次所擔任的是八年的長達八年的鎮壓工作,成為伊藤博文推動「日韓合併」時的主要幫凶;他於1907年以日本駐韓憲兵隊長抵韓,六天後,憲兵隊由288人劇增至782人,1908年三月,更增加至兩千人左右,後每憲兵又配輔助員三名;十二月任駐韓軍參謀長兼憲兵隊長,此後,韓人受鎮壓犧牲極大,但在1909年韓人安重根以手槍邀擊伊藤博文成功;1910年六月,復任憲兵隊司令官,以推動「日韓合併」;同月他以威迫得任韓國警務總長,廢舊有韓國警察官制;強制解散各種民間團體,取締各種出版物與各地人民集會活動;是日本兼併韓國過程中手段毒辣的可怕人物,也是日本朝中大老眼中的一位可怕人物。1918年得受擢昇為台灣總督,以應付噍吧年事件後的台灣情勢,就是日本政府賞識他在韓國的「勳績」所致──其上司朝鮮總督寺田正毅此時任內閣總理;不過,1919年三月震驚世界的韓國「萬歲事件」,就在他升官後發生,他們治韓的「勳績」究竟如何,可說正是一強烈的批判。他29歲與國子結婚,育有一男二女;1907年,國子病死,同年娶大老之女,信子;1919年十月,他在日本嚴重的「米騷動」與韓國「萬歲事件」的後續不斷傳來的暴亂消息中,與下台的寺田總理先後病死於日本。據稱這位曾經浪跡歐亞革命黨人間的可怕人物,因其死前曾要求將自己葬在台灣,故埋骨於台北。關於他葬在台灣的理由,今人不知歷史而有「愛台灣」之說;本研究以其生平看,應是羞於回日本,才埋骨台灣吧。﹝關於明石總督的事蹟,在「日據下的台政」中有他在日本官方的事蹟;另,在有關日本侵華廿一條的各種研究中,關於明石參謀次長的囂張設計,也可參考;另有「明石元二郎傳奇」一書可參看,賴青松編譯,一橋出版社,但該書既為「傳奇」,自然讀者應小心考察,例如,其中明石當年從事諜報工作很不習慣之說,案,依日本史,由鐮倉幕府起,官方就以諜報出名;德川幕府的統治諸藩,更是所有走販藝人就都有將各地情報會報有關方面的義務,此外一般市井更有所謂「隱目付」,監視人民動態,並不罕見;因而,對於深受日本傳統薰陶的人而言,該類工作應該不至於太難以接受•因而,該書所述恐誇張者不少。並且其似完全依附日人立場,輕蔑台、韓人,十分離奇而可悲。﹞
[5] 「日據下之台政」,第二冊,頁658。
[6] 同前註。
[7] 前揭書,「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頁73。
[8] 此一歷史情境究竟如何,看過去主流學者對於該形式的捧場,可見於「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王泰升著;上引實際慘狀,可參看「吳修齊自傳」,﹝遠景出版社,1993年五版,頁74~79﹞
[9] 引自「韓國史新論」,李基白著,林秋山譯,國立編譯館印行,頁574。很離奇的,我們主流學者研究到台韓的日據殖民時期比較時,極少引用韓人資料;建議讀者有興趣者,可參考之。
[10] 前揭書,「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頁174。
[11] 田健治郎,1919年就任為台灣總督,也是第一任所謂「文官總督」;1895年畢業於東京帝大歷任神奈川縣與埼玉縣警部長,後得入台灣事務局,與後藤新平有姻親關係,1916年以遞相入寺內內閣,1918年,寺內內閣因韓國三一萬歲事件與日本國內米騷動下台,原敬組閣,原敬與田健治郎曾同在台灣事務局,適明石總督亦因萬歲事件打擊病逝,寺內內閣的田氏乃得受任命為台灣總督。其時世界民族自決潮流大興,中國發生五四運動,韓國發生三一反日運動;他以田姓而自謂先人為中國人歸化日本者,並提出高唱所謂「內地延長」主義,廢止笞刑,以攏絡我先民,任內頒布「新台灣教育令」,提出「日台共學」的說法,即以對抗台灣人要求為台灣人設校以解決教育權平等的問題,又標舉開明進步,其結果,「日台共學」只是日本學校裡讓出幾個名額給皇民化台灣人而已,總數上我台人反有失名額的情形,對於教育權的普及與提高,實無幫助,因而,有識見的台灣人對他大失所望。而「笞刑」,因早已可包涵於「犯罪即決例」中,廢除與否,實無意義;但在日人筆下,都是大大德政。我台學者李園會在其「日據時期台灣師範教育制度」中,對於田總督的新教育令的共學體制,雖述及其實際運作上我台人遭遇的不合理的處境,但是肯定學校由「雙軌制」轉向「單軌制」就是進步,筆者以為那是粗疏形式主義的判斷,例如對於日人採用所謂「共學制」的理由,僅予抄錄,竟未給與任何批判,因而,不取其說法。(該書中比較當時台、韓教育新制的差別,也偏於形式主義,不重實質。)
1 請參考「日據時期台灣師範教育之研究」,吳文星著,1983年台灣師範大學史研所出版頁38。
[12] 前揭「日據下的台政」,第二冊,頁705。
[13] 請參看前揭「日據時期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黃靜嘉著,頁111。
[14] 「治警事件」:其全名應為「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該同盟是我台人在兩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後,在日本請准成立「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不料,在台灣的申請竟遭禁止,但是,由「大阪朝日新聞」上讀到新任內田總督所謂:「台灣並沒有發生什麼危險思想,青年及其他一部分人士對政治自覺的結果,發起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這並非可怕的思想,也許它們的要求為正當也未可知。」,因而,他們將組織章程改為「本部置於東京,支部置於台北及島內重要各地」,再行加緊推動;不料,新任內田總督就任兩個月後,即1923年12月16日早晨,在總督府指揮下,展開全島同時的大搜捕,當天被搜查並被扣押者41人,被搜查並被傳訊者11人,被搜查者12人,被傳訊者35人,一共99人。該案情由如上,實無如何違法之可言,且當時因日本國會已接受請願書,國會議員更對帝國政府提出下列的質詢:1、政府有意阻止此項請願……。2、肆意扣押提出於議會的請願書,顯係蹂躪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責任至大……。3、……顯然總督有言在先,而帝國議會不能接受在後,以致不僅各負責人皆得輕判;甚至,有因壓力太大,而出現刑期未滿先行放人的、極令人恥笑的玩法現象。(案;該事件的蔣渭水、蔡培火兩人皆被判刑禁錮四個月,他們分別於2月20、21日入獄,竟於五月十日先行將他們假出獄)(以上皆見於吳三連著,「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然而,我國一位著名的台灣法律史學者,卻在他的大作「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一書裡稱:「究竟能有多少殖民地法官,能夠像台灣議會事件那三位地方法院判官一樣,明知違背總督意旨,仍敢依自己的法律見解獨立審判?」,而它在該書的隨文註裡,竟也引用了本文所根據的「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一書。但是他是根據什麼,怎能認為那是獨立審判!
[15] 當時的施壓情形:「不論其為當時的公教人員或事業機關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多被迫去職,甚或雖無關係而平素言論有同情的表現者,亦被迫去職。」、「凡享有利權,如,阿片、食鹽、菸草、酒類等公賣品之販賣權而被目為林獻堂派者,皆被剝奪其利權。」、「台灣銀行以下,全台各金融機關,對林獻堂一派,不但不予通融,對舊有債務,亦嚴厲迫其清還。」。〈轉引自〉「台灣文化協會滄桑」,林柏維著,台原出版社印行,頁195。
[16] 也因此,1927年的「台灣民報」上才會有如下的公開批判:「到了第一代的文官總督田健治郎的時候,才實施了好看不好吃的地方自治制度,使人民加重了州市街庄的經費,所以台灣人都恨田總督是個滑頭的政治家說他用假自治騙了真稅金。」
[17] 內田嘉吉,1890年畢業於東京帝大法科,屬於後藤系,歷任佐久間總督與安東總督之民政長官,1910年在後藤新平負責的拓殖局中任部長職,曾是滿鐵創立委員之一,是噍吧年事件中下台的台灣第二號人物,因後藤之推荐得任台灣總督,是後藤新平「台灣鴉片統治術」的忠誠執行者。
1 「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葉榮鐘著,晨星出版公司,2000年8月。244頁。亦見於「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蔡培火、陳逢源、林柏壽、吳三連、葉榮鐘著,1971年,新亞出版社印行。頁217。
1 清瀨一郎,是日本的名律師,此次辯護在葉著的「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中描述為「青瀨辯論聲淚俱下」,書中介紹稱「是日本普通選舉運動的鬥士,戰後為日本戰犯辯護甚力,極受民眾之支持」,在「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裡則放在頁318的注釋中,其實,作為明白本研究前述日據初期日本統治真相的知識份子,其正義感實應折扣;至於,當我們看到所謂「戰後為日本戰犯辯護甚力,極受民眾之支持」,是否可懷疑他有某些法西斯傾向?而當年審理戰犯時,作為第一號戰犯東條英機的辯護人,清瀨氏本身竟被指出在戰時也有戰犯級的演出之往事,因而研究者有此一說。該戰犯問題竟是「清瀨其人曾為『國策協會會員』,該會受財閥與政府津貼,草擬侵略計劃,其計劃之一,即保持日本種族之純粹血統,……計劃中擬將西伯利亞之蘇人進行遷移,而代之以武裝日本農民,並已留居之蘇人作為奴隸,供日本役使,完成日本所謂『東亞共榮』之目標」,此計畫與當年日本據台時攘逐威壓的政策何其相纇!本文裡以此稱之「演出」,應該不是偏見吧。(引文來自1946年10月11日,上海中央日報,「東條英機辯護人 原來也是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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