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第23条:
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批准和签字) 第110条:
第一百一十条
一、本宪章应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二、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各签字国,如本组织秘书长业经委派时,并应通知秘书长。
三、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拟就此项交存批准之议定书并将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
四、本宪章签字国于宪章发生效力后批准者,应自其各将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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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各成员国,拥有自己国家的代表权,和会籍两部分。(马阴九理论)
以上两则,是马阴九的依据。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拿走的只是中国的代表权。
他说: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条例,中国会籍,还在中华民国手里。
请大家讨论。
姐估计,没几个人,敢质疑前总统。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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