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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掛失沒備案 招惹黑道追殺
2009/09/17 19:42 瀏覽2,333|回應0推薦1

老詼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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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Valentino

身分掛失沒備案 招惹黑道追殺

華視 2009/09/17

身份證遺失,不要以為到戶政機關掛失重新申辦就沒事了,有民眾向議員陳情,他兩年前遺失身份證立刻掛失補辦,沒想到兩年來陸陸續續接到莫名罰單和帳款,甚至被黑道追殺,他著急的向警方報案,警局卻說他當初沒備案不肯受理,任憑被害人遭黑道恐嚇,相當冷血。

交通違規罰單、追討房租的存證信函,這些都不是陳同學犯的錯,但卻全找上他,只因為他的身份證96年遺失,雖然補辦,這二年卻還是持續遭人冒用,身份證一直被冒用已經夠嘔,但讓陳同學一家人更不能諒解的是警方的態度,原來當時身份證遺失時,陳同學向警方報案,但警方卻沒有給他案件登記表,導致這二年來他們得不斷出庭,證明自己也是被害者,一直到今年八月,黑道登門討債,警方這時終於受理陳同學的恐嚇報案,但身份證遺失,卻還是拿不到報案文件,讓人不解的是,陳同學當時不是已經向戶政機關申請身份證遺失補發了嗎?

戶政機關和警方資料根本沒連線,等於形成治安大漏洞,還是提醒身份證遺失的民眾,別以為到戶政機關辦遺失就沒事,還是得到警局報案索取案件登記表,雙重保障,才不會變成跟陳同學一樣的冤大頭。

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聯合報梁義順/檢察官(雲縣虎尾)】2009/09/19 聯合報】

近日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因外甥女帳戶成為詐騙案之「人頭帳戶」,遭各地警方通知到案而南北奔波,大力抨擊檢警人員冷血、欠缺同理心、辦案有問題云云。身為司法人員,深覺有必要說明,以正視聽。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銀行帳戶的行為,普遍以幫助詐欺罪偵辦、判刑,邏輯道理簡單,因為帳戶的功能在於提供存款、提款或匯款,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為個人重要物品,理當妥善保管,正常人不可能把存簿、提款卡、印章交給陌生人。

開戶者將帳戶交付他人後,以往常常辯稱:帳戶遺失,且因為密碼寫在存簿上,所以別人可以提領、轉帳云云。但這種辯解極不合常理,怎會恰巧在帳戶「遺失」後剛好就有被害人匯款,且「遺失」時帳戶內又都沒有存款!所以偵審人員當然認定開戶者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以往作這種辯解的人幾乎都遭到判刑。

然而,近來常見的辯詞則是:因為應徵工作,需要薪資轉帳,所以應公司人員要求而提供帳號及提款卡云云。但辦理薪資轉帳只要提供存摺影本即可,怎麼還需要交付提款卡呢?我們怎麼會把提款卡交給陌生人呢?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由於提供他人帳戶已是犯罪行為,雖然在身分被冒用開戶的情形下,被冒名者確實是被害人,而且可能因為受騙匯款的被害人數眾多,並在不同縣市就近報案,而須到處奔波。

被冒名者如果收到不同縣市警察單位的到案通知,可以依通知書上記載先與承辦員警聯絡,表示有遭到冒名開戶的情形,請承辦員警先向開戶銀行調取開戶資料,被冒名者可以先寄送身分證件影本供承辦員警核對,以證明本人證件與開戶資料不符,證件確實遭到冒用。因冒名者係親自到銀行開戶,由行員拍照,從照片可以看出與被冒名者證件照片有別。

被冒名者亦可提供在職證明、其他帳戶存款證明,以證明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不可能出賣帳戶。如果又收到其他警局的通知,被冒名者可請求向第一次作筆錄之警局調取筆錄影本。

最後,警局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後,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檢察官是會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本案,其效力與無罪判決相當,被冒名者不會再因同一事件受到偵辦。

個資遺失 報案求自保

【聯合報徐國楨/法務部調查員(彰化市)】2009/09/19 聯合報】

報載,莊姓一家四口因資料疑被詐欺集團冒用,全家燒炭自殺的不幸事件,令人感到遺憾。

詐欺案件橫行氾濫,個人資料遭冒用已非單純之司法案件,已形成社會問題,更對民眾日常生活造成不安。

當今社會愈趨複雜多元化,個人隨時都可能涉及刑事司法問題,對於如何保障個人權益,應具備基本的自我防衛概念。司法調查係以證據作為事實判斷的核心,只要能提供事證供司法人員佐證,就可以讓自己在司法案件中脫身。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茲提供建議如下:

首先,當個人身分證件遺失時,必須警覺證件可能會陷入被其他人濫用之風險等。若認為到派出所報案感到麻煩,或自認警方不會重視此類案件,而捨棄報案。

然向警方報案仍是留下事證的最佳途徑,縱然警方無法正式立案偵查,但當事人前往派出所報案會留下錄影畫面,足資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報案的行為。

其次,手機有錄音功能,到派出所報案,並用手機錄下對話,日後可提供個人確實曾經報案的錄音資料。也可寄發掛號信函給轄區治安機關,除向治安機關報告外,更可留下個人遺失資料的書面證據。

此外,發電子郵件報案亦是方式之一,電子郵件寄發之內容及紀錄,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曾經受害並有報案之具體作為。 

個人資料遺失,在未發生刑事不法案件之前,司法機關並無法做任何之處置或協助,基於風險觀念,個人要預作防範,留下個人合法行為的跡證,更要厚實自我的防衛觀念。 



本文於 2009/09/19 09:25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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