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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5年單親婦女培力計畫,補助弱勢單親婦女就讀大學院校及高中職學費及臨時托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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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

發表時間:2006.03.10

內政部95年單親婦女培力計畫,補助弱勢單親婦女就讀大學院校及高中職學費及臨時托育費。

94(下)學年補助自95年3月10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申請請洽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02-23635530轉125。

附件:內政部95年度單親婦女培力計劃說明及報名表請至ttp://www.moi.gov.tw/dsa/   

一、目 的:鼓勵單親婦女進修學位,提升專業智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

會競爭 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三、 承辦單位:由本部 遴選補助一個具執行能力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推薦之民間團體辦理。

四、辦理方式:

( 一 ) 補助內容: 補助弱勢單親婦女就讀大學校院及高中 ( 職 ) 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進修學位期間 6 歲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補助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 二 ) 補助標準:

  1. 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 高中 ( 職 ) :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共新臺幣 6,000 元。
    (2) 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共新臺幣 1 萬元。
    (3) 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或重修學分者,不予補助。
  2. 臨時托育補助費:單親婦女進修學位期間,補助其六歲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 ( 含保母及托育機構 ) ,每名子女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50 元,每月每名子女最高補助 48 小時,臨托時數低於 48 小時,以實際時數補助。

( 三 ) 補助期限:單親婦女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資格符合者補助二學年 ( 未滿一學年,以一學年計之 ) ,期滿應重新申請。

( 四 ) 補助對象:五十歲以下單親婦女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夫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 含強制戒治 ) 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夫分居之婦女,並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遭受婚姻暴力婦女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 ( 職 ) 、大學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博士班、碩士班)。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 95 年標準:台北市、高雄市每人每月 24,738 元,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 23,025 元,金門、連江縣每人每月 16,250 元)
  4. 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 95 年標準:台北市每人全年 431,310 元,高雄市每人全年 302,160 元,臺灣省各縣市每人全年 276,300 元, 金門、連江縣每人全年 195,000 元, 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0.01483 計算 )
  5. 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者。

(五 ) 補助名額:

  1. 高中 ( 職 ) 組:最高補助 75 名。
  2. 大學校院組:最高補助 150 名。
  3. 以上二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4. 如實際執行仍有名額不足,可再視實際狀況另行申請增加名額及經費。

(六 ) 單親婦女 申請時間 ( 可視公告日期調整 ) :

  1. 本年第 1 學期 (94 學年下學期 ) : 95 年 3 月 10 日至 95 年 4 月 30 日止。
  2. 本年第 2 學期 (95 學年上學期 ) : 95 年 9 月 1 日至 95 年 10 月 15 日止。

(七 )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 附件一 )
  2. 全戶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3. 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
  4. 學 ( 雜 ) 費收據正本
  5. 學生證影本
  6. 單親婦女 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附合格保母資歷證明 ( 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或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等 ) 或托育機構臨托證明、收據正本
  8. 其他相關資料

(八 ) 資格審查: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資料不齊者應函知單親婦女於文到 7 日內補件。

(九 ) 清查:

  1. 承辦單位於每學年開始清查單親婦女之資格,單親婦女應配合提供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等證明文件。
  2. 承辦單位於每學期開始查核單親婦女之註冊收據等在學證明,核實補助。

(十 ) 停止補助:獲得補助單親婦女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單親婦女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取消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一 ) 轉介福利服務:單親婦女如需其他福利服務,得以轉介表 ( 附件二 ) 轉介其至住所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六、經費來源:由本部補助最高新臺幣 424 萬 6,200 元,不足款由承辦團體自籌。

七、核銷:承辦團體應於年底前檢送執行概況考核表及成果報告(含申請人數、婦女基本統計分析、檢討及建議等)等,依核銷程序辦理。

八、預期效益:預計提供 225 名單親婦女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持性服務,以利婦女專心向學,提昇 弱勢婦女能力,因應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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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立法院一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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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發文單位:內政部發言人室

發言日期:2006.03.09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於今(8)日一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照顧遭逢特殊境遇之弱勢婦女,作為婦女節的禮物。

內政部特別感謝與會委員全力支持本案,俟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資格條件,延伸子女教育補助從高中職到大專等,預估每年補助經費增加2億4千萬元,每年扶助人次增加約4萬1千人次。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自89年5月24日公布施行,提供扶助項目含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迄94年底累積全國共扶助64萬9,458人次,補助金額達13億3,600萬餘元。近年來婦女所遭逢之特殊境遇情形日益複雜,條例已無法因應需求,內政部遂進行修法。
修正草案付委計有行政院、黃淑英立法委員及李全教等立法委員提出的三種版本,經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一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特殊境遇情形:增加因夫虐待或遺棄而協議離婚之婦女、未婚懷孕婦女、夫處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強制治療、感化教育、感訓處分等)一年以上及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之婦女。

二、刪除「15歲以上」的年齡限制:可照顧15歲以下未婚懷孕或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少女。

三、放寬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增列家庭財產門檻:因特殊境遇婦女不易從夫家或娘家或得足夠支持與資源,明定家庭總收入僅計申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卑親屬之配偶。至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旁系血親不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為使福利資源合理分配,增加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四、子女教育補助延伸至就讀大專子女:現行條例補助就讀於公私立高中職之子女之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修正草案增加補助就讀於公私立大專之二十五歲以下子女之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五、放寬申請期限:為使婦女有更充裕時間申請扶助,爰將扶助申請期限從三個月放寬到六個月。

六、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增加扶助項目: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已依保護令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獨自扶養子女者,可增加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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