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籍主管機關美國國務院領務局明確規定,想放棄美國國籍,必須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外交或領事官員前,簽署放棄美國籍誓詞,事後當事人還必須收到美國國務院核發的喪失國籍證明,放棄美國籍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國務院領務局一位負責的官員在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並強調,美國公民為其他國家政府任職,不會導致他或她的美國國籍「自動消失」,仍必須完成在美國使領館官員面前簽署誓詞等所有必要的程序後,才算喪失美國籍。
這些說法,都對強調在台灣擔任公職,就等同放棄美國籍的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十分不利,也對過去聲稱已放棄美國籍的台灣政治人物,是否已完成收到國務院棄籍證書這道手續,投下了一顆震撼彈。
根據國務院依照美國移民法的規定和國務院官員的解釋,包括李慶安在內聲稱已放棄美國籍的所有台灣政治人物,如果要證明自己已經沒有美國籍,光出示被美國使領館註銷的美國護照還不夠,還必須出示美國國務院核發的喪失國籍證明,才算完成放棄國籍程序。
雖然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根據美國移民法第三四九條第A項第四款的條文,並引用華府一位律師的說法,強調自己替中華民國服務公職,就因此失去了美國籍,但國務院領務局完全不採認這種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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